博客为“写家(Writer)”们、“作家(Au-thor)”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交流平台。过去那些专门以剪刀加浆糊进行“再创作”的“写家”,可以毫不费力地将所感兴趣的内容“扒”到自己的博客中;而过去那些勤于创作但苦于发表无门的“作家”,则能在一个开放的空间将自己的得意之作迅速传遍全世界。
对于互联网提供的这些信息通道,法律已经确定了必要的规则。开博客的网站必须遵循有关经营法规,博客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面对众多博客和海量信息,我们应当持积极的态度,没有必要过分担忧。
从鼓励知识财富的创造和积累看,我们更关注法律对“作家”们知识财产的保护。博客出现后,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尊重创作者知识财产的问题。例如,一些网站邀请“作家”去开博客,却不愿付稿费;许多网上和网下媒体从博客上随意转载,却不通知“作家”,也不支付稿费;有的“作家”认为在网站开博客,能够扩大自己的影响,对网站拒付稿费的做法采取默认态度。
这些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个方面是网络经营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知识的尊重。从已有的一些追究网络经营者侵权盗版的案例看,侵权人常以不懂法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为托词。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本原因是一些网络经营者的短视和追逐暴利。从创作者方面分析,主要是他们对自身权益认识不足。少数人为求出名或使自己的思想被更广泛传播而放弃部分权利,多数人面对侵权则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维权的勇气,这些都不利于版权法规实施和知识财富积累。
针对一些网络经营者利欲熏心、以身试法、破坏法制的情况,有关司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作者版权,对网络违法经营者依法给予严惩。同时,有关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帮助作者成立集体维权组织,通过集体授权和集体收费的方式,解决大量有版权作品的许可使用和报酬的收取与分配。一套强有力的打击侵权盗版、维护创作者知识财产的法律制度,能有效地确保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
博客是一种知识产权,知识财产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持有人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博客上发表作品,等于免费让公众浏览和欣赏,部分博客“作家”放弃从中获利,那也是他们在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但是,其它博客、网站以及网下的其它媒体去摘编、转载、出版博客上的内容,情况就不那么简单了,则需要注意知识财产保护的问题。
先看“写家”的行为。“写家”是一类不从事原创活动,专门去“扒”别人东西的人。在有的情况下,“写家”们把某类“扒”来的东西加以编辑,形成若干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包含了“写家”的劳动,所以,“写家”们对这样的数据库也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 “扒”人家的东西,首先需要征得原创“作家”的同意,否则,编得再好的数据库也是侵权产品。改革开放以来,知识财产被说成是最宝贵的财产和最需要保护的财产,“作家”们完全可以大胆地去追求他们本来应得的财产。
有了博客,可以轻松传播、惬意受传,然而,这种轻松也是有代价的,人们很快发现,“人人传播时代”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披露隐私,谣言四起,谩骂成风,垃圾信息淹死人……那么,博客怎样才能有更健康的发展?最近某些人的博客还让我想到一些其它的法律问题,他们在博客中写了一些爆炸性的内容。此举有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呢?我不想做结论性的评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这起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平常人隐私保护和名人隐私保护。
首先,是《宪法》方面。我国《宪法》一方面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另一方面还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监督权会与他人的人格权发生冲突,这种权利冲突的解决,一直为法律人所关注。如果在博客上被刊登的事实,是一个平常人、非名人的事实,又涉及别人的隐私,刊登后会给别人带来比较大的伤害,那法院很可能就定为侵权,因为在新闻侵权的实践中,纸质媒体并不乏其例。
其次,是法律所认可的公共知情权的问题。如果被公布隐私的是名人,那么,法律认为,名人要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用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比如说,那些人是名人,那公众对其的一举一动的关心,就是公众知情权。如果因为公众知情权给名人带来了伤害,如果是合理程度内的伤害和影响,那么公众人物就有隐私容忍的义务。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名人的权利就要做出点儿牺牲。因为从名人成名的途径来说,既然信息的传播成就了名人,同样是信息传播带来的适当的弊端,名人也要容忍。
那么,什么是适当,什么是不适当呢?名人的隐私权在哪里是界限呢?具体到个人私生活问题上,我认为,并不仅仅是没有歪曲事实,没有侮辱诽谤,就不涉及隐私权。关于侵犯隐私权有很多种类,其中重要的一种是,如果评论不当的话,就构成侵权。评论不当的意义就是,在有关部门确定名人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违法之前,在事实基本属实的前提下,如实刊登没问题。但真理再往前迈一小步,就成为谬误,即一旦再加进去恶意的评论,就会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
●童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