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是城市文明的载体,大多集自然景观和文化底蕴于一身,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然而目前我国历史建筑物的总体使用情况和保护状况令人堪忧,城市建设逐步扩张使得很多优秀历史建筑遭到了严重的损坏,违章搭建随处可见,修缮工作更是无人问津。近一段时间来,如何有效地保护历史建筑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家纷纷就此献计献策,在前不久刚结束的两会上,致公党中央就提出在历史建筑保护中引入物业管理的观念。这的确不失为保护历史建筑的重要途径,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有关方面重视。本刊就此采访了致公党相关方面人士。
目前,我国历史建筑保护已经进入全面整合和巩固基础的时期,如何减少乃至弥补历史建筑的人为损坏是改善历史建筑整体状况和发展保护性经济大战略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历史建筑事业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基于此种认识,致公党上海市委会对一些城市历史建筑物业进行了调研。据致公党上海市委会方处长介绍,目前历史建筑物业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三类问题:
首先是行政管理盲区与权力交叉并存,强制力和权威性不足。一方面,历史建筑物业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行政“盲区”,例如法定保护建筑(文物建筑)的整治修复没有任何可以依据的法律,老私房的管理也无法可依等。另一方面,又存在行政交叉现象。目前历史建筑物业管理有一些专业技术要求,但权力尚未集中到专业保护部门手中,导致行政交叉、多头管理,例如历史建筑中的电线铺设本应交给专门的部门管理,由专业物业公司完成,但现在却很混乱,往往形成相互扯皮现象,不利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有些历史建筑物业公司只有管理的义务,而缺乏保护性管理的权力,对于在历史建筑中违章搭建等违反规则的行为无法给予应有的处罚。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有关行政权力强制力不足,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历史建筑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资质没有严格规定,权力也没有充分明确。
其次是历史建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地位错位、权利义务不对等。据介绍,由于法律制度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历史建筑保护中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位置迟迟没能摆正,权利义务不能对等,导致历史建筑物业公司的进入退出机制迟迟不能建立起来、物业管理收费难等问题十分严重。
最后是先天资源严重不足。历史建筑物业管理存在先天资源不足的问题,如高密度、超负荷的使用状态,设备的缺乏或落后等物质资源问题;又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于法无据,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等人力资源问题;还有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水平落后等等体制资源问题。
总体上来说,历史建筑物业管理存在政策、法律法规、体制机制等方面问题,专家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历史建筑日常维护管理者——物业管理企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现阶段历史建筑一般都是由政府指派的企业承担物业管理职责,同时给予该物业公司其他收入较好的建筑物作为补偿,这些公司在历史建筑物业管理方面的经费也必须由其他收益较好的地方获得。据方处长介绍,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政府的强制措施取消,“租不抵修”、“租不抵物业管理”的公司将会很快撤离,常会导致历史建筑陷入找不到“管家”的尴尬境地。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历史建筑物业管理发展策略与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历史建筑物业管理。而当务之急,应该是建立历史建筑物业管理的资质管理制度,保证历史建筑能够得到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合适的维护和修缮。
对此,致公党中央委员会在调研基础上建议要开展一些工作来保护管理历史建筑:首先,有关部门应制定历史建筑物业管理的一般要求,各历史建筑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其中有明确法律规定具备保护类别的,要严格按法律执行,一般历史建筑则按一般要求执行。
第二,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历史建筑物业管理企业的具体状况进行深入调研,摸清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管理企业提出更高目标,并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在此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试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上岗制度。
第三,在吸收实际经验和广泛听取相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历史建筑物业管理的资质管理制度并分阶段逐步实施。历史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管理资质,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才能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第四,逐步建立历史建筑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和培训体系,要求此类上岗人员必须持有专业上岗证,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具备上岗证的工作人员才能申请历史建筑物业管理资质。同时,鼓励企业聘请有历史建筑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员担当协管员。
最后,作为配套措施,还应在目前物业管理岗位资格培训和高校相关专业中增设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内容或课程。选择合适时机修改《文物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历史建筑物业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和管理目标,将历史建筑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制度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并据此拟定适合于文物、优秀建筑和风貌保护特点的分类分级管理框架,将各有关部门相对集中的管理权限下放至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由其依法组织实施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