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文艺工作者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加强文艺志愿服务管理,推进文艺志愿服务制度化,根据《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志愿服务,是指文艺志愿者、文艺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开展文艺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文艺志愿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文艺志愿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文艺技能、文艺成果以及社会影响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
第六条 文艺志愿者的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参加文艺志愿服务。
(二)获取从事文艺志愿服务的必要信息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条件,获得文艺志愿服务培训和志愿服务证明。
(三)对文艺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志愿服务过程中创作的文艺作品的署名权。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文艺志愿者的义务:
(一)参加文艺志愿服务,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文艺志愿服务组织或者服务对象。
(二)文艺志愿者向文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三)维护文艺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相互尊重人格尊严,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四)文艺志愿者接受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五)自觉维护文艺志愿者形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利用文艺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文艺志愿者须使用“中国文艺志愿者注册管理平台”(网址:zg.wyzyz.org,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可申请加入相关的文艺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文艺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艺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各级、各类文艺组织成立的文艺志愿者协会、文艺志愿者团(队)等或文艺志愿者以个人名义发起的志愿者团(队)等。
第十条 文艺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
(一)团结、凝聚文艺家、文艺工作者以及文艺爱好者加入文艺志愿者行列。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文艺志愿服务,招募、管理文艺志愿者参与文艺志愿服务。
(三)根据文艺志愿服务的需要,对文艺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四)对本组织表现突出的文艺志愿者和所属文艺志愿服务组织予以激励嘉许。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文艺志愿服务组织的义务:
(一)招募文艺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文艺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文艺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保障文艺志愿者、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三)安排文艺志愿者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应当及时记录、真实评价有关信息,并为文艺志愿者出具文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四)不得强行指派文艺志愿者和所属的文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文艺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安排文艺志愿者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应当与文艺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文艺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服务。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文艺志愿者协会须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文艺志愿服务团(队)可向所在地文联申请成立。成立后获得“管理平台”相应的管理权限,分别接受批准成立的民政部门、文联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文艺志愿服务组织中,符合设立条件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并开展党的活动。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文艺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文艺志愿服务分为:现场服务型、非现场服务型。
现场服务型是指文艺志愿者前往服务地,现场参与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如慰问演出、交流辅导、培训讲座、调研策划等。
非现场服务型是指文艺志愿者不在服务现场开展的作品创作、展览展示、远程培训、宣传推广等文艺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服务对象可以向文艺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需求信息,说明在文艺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文艺志愿者、文艺志愿服务组织、服务对象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文艺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文艺志愿服务组织或文艺志愿者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上一级文艺志愿服务组织或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投诉、举报。
第五章 记录与证明出具
第十八条 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使用“管理平台”如实记录文艺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文艺志愿服务情况、评价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 文艺志愿服务时长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记录,原则上每天记录时长不超过8小时,如超出需单独记录。现场服务型、非现场服务型分别计算。
1.现场服务型时长:以文艺志愿者出发日至返程日进行计算。
2.非现场服务型时长:具体时长由文艺志愿者、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共同确认。
第二十条 文艺志愿者的评价是指,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对文艺志愿者完成质量、服务态度、满意度、影响力等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出具文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以“管理平台”中的文艺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应当载明文艺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文艺志愿者需要文艺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自行登录“管理平台”下载打印。
第六章 激励嘉许
第二十二条 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应对表现突出的文艺志愿者和所属的文艺志愿服务组织予以激励嘉许。激励嘉许应以“管理平台”中相关数据和文艺志愿者星级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应以“管理平台”中的相关数据为依据,定期认定星级文艺志愿者。星级文艺志愿者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文艺志愿者。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制定了本协会的《文艺志愿者星级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各级、各类文艺志愿服务组织认定星级文艺志愿者可参照,制定本组织的认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文艺组织应将个人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发展会员、职称评定、“德艺双馨”评选考察内容。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制定了《支持优秀文艺志愿者入会的办法》(详见附件2),各级、各类文艺组织可参照制定本组织的支持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文艺组织应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广泛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和文艺志愿者先进典型。
第七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应为文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意外保险和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文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损害,组织单位应进行协调处置或提供必要援助,维护服务对象和文艺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应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支持,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公益文化机构、学校等场所,建立各类文艺志愿者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第二十八条 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应依法、依规开展文艺志愿服务,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文艺志愿者星级认定办法
为激励嘉许文艺志愿者,根据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和《文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针对在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进行注册的文艺志愿者星级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星级文艺志愿者认定方法和条件
采用服务时间(计算方法见《文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参加活动次数和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法,对文艺志愿者星级进行认定。其中,一、二星文艺志愿者由“中国文艺志愿者注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系统自动认定;三星以上(含三星)文艺志愿者由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认定。认定后,文艺志愿者可登陆“管理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星级文艺志愿者证书,证书具有有效期。
(一)“一星文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文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小时
2.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2次
3.综合评分4分及以上
(二)“二星文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文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40小时
2.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5次
3.综合评分4.2分及以上
(三)“三星文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文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
2.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10次
3.综合评分4.3分及以上
(四)“四星文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文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50小时
2.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15次
3.综合评分4.5分及以上
(五)“五星文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文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0小时
2.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20次
3.综合评分4.7分及以上
二、综合评分计算方式
综合评分是文艺志愿者参与文艺志愿服务每次活动得分的平均分。
每次活动得分是文艺志愿者参与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基础分值(3分),加上完成质量、服务态度、满意度、社会影响力等四个方面得分计算产生,每方面设五个分值,对应分值为0.5分(极好)、0.25分(优秀)、0分(一般)、-0.25分(较差)、-0.5分(差)。
计算公式:每次活动得分=3+(a1+a2+a3+a4)
其中,“3”表示基础分值,a1表示完成质量,a2表示服务态度,a3表示满意度,a4表示社会影响力。
三、星级文艺志愿者复检方法和条件
星级文艺志愿者证书有效期满后,由“管理平台”根据以下条件自动复检,复检未通过者降星处理。
(一)“一星文艺志愿者”复检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一年内新增文艺志愿服务时间10小时
2.一年内新增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1次
(二)“二星文艺志愿者”复检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一年内新增文艺志愿服务时间20小时
2.一年内新增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2次
(三)“三星文艺志愿者”复检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三年内新增文艺志愿服务时间50小时
2.三年内新增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5次
(四)“四星文艺志愿者”复检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三年内新增文艺志愿服务时间80小时
2.三年内新增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8次
(五)“五星文艺志愿者”复检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三年内新增文艺志愿服务时间100小时
2.三年内新增参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10次
注:五星文艺志愿者连续两次复检通过,其证书将不再设有效期。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
各级、各类文艺志愿服务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本组织实际,制定在本组织进行注册的文艺志愿者星级认定办法。
附件2
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支持优秀文艺志愿者入会的办法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国文联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文艺志愿服务制度化,建立健全文艺志愿服务评价激励制度,激励更多文艺工作者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支持优秀文艺志愿者入会,具体办法如下:
一、中国戏剧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中加入,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工作的符合入会条件的戏剧家优先入会。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可以推荐达到“五星级”的戏剧家入会。
二、中国电影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中加入,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工作的符合入会条件的电影家优先入会。
三、中国音乐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中加入,在同等条件下对积极参与中国文联、中国音协组织开展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申请人优先考虑入会。
四、中国美术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入会条件中规定,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文艺支教、文艺志愿服务的美术家。凡长期参加文艺支教、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经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在欠缺一次入会资格的情况下,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推荐申报。
五、中国曲艺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中申请人业绩条件中规定,对积极参与中国文联、中国曲艺家协会举办的文艺志愿服务活动的,曲艺家在入会时给予3分。
六、中国舞蹈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中加入,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工作的符合入会条件的舞蹈家优先入会。
七、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中加入,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工作的民间文艺家优先入会,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可以推荐达到“五星级”的民间文艺家入会。
八、中国摄影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入会细则中,专门增设“积极组织、参与由中国摄协主办的大型摄影活动和公益活动,视具体情况可作为申报人的参考业绩”条款。对来自少数民族地区、边远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其中积极参与由中国文联、中国摄协组织开展的摄影志愿服务活动的入会申报人,在入会审批时予以特别关注。
九、中国书法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中加入,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工作达到15年以上的书法家,作为申请条件之一。
十、中国杂技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中加入,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工作的符合入会条件的杂技家优先入会,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可以推荐达到“五星级”的杂技家入会。
十一、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
在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中加入,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工作的符合入会条件的电视艺术家优先入会。
十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
积极参加文艺志愿服务工作的、从事文艺评论工作符合入会条件的优先考虑入会。达到五星级以上的文艺志愿者可以由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推荐成为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理事或专委会委员,并优先考虑。
中国文联办公厅
201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