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类文明发轫以来,“文化”便是一种既古老又普遍的民族符号。每个民族的文化特点大相径庭,却绽放着相同光芒的人性之纯。而文化基金会则是当代文化环境下,守护文化梦想与文化责任最为上佳的组织与形式。
与此同时,我们所生活的现代社会,环境空前嘈杂,一些固有的社会价值与道德认同饱受负面思潮的挑战。包括文化在内,各个领域的底线正在不断被突破。如何保护与发扬我们中华民族丰富且珍贵的文化果实,成为解决这些负面现象的当务之急。而作为一个当代的、顺应新时代需求的文化基金会,自然义不容辞。
基金会的类别众多,具体到文化基金会,则更是包罗万象。在固有的印象中,基金会发展历史绵长的国家似乎总是集中于欧美地区的一些发达国家。事实上,我们中华民族的基金会发展历史亦可追溯到清朝时期的“武训”组织,该组织靠乞讨集资兴学,目的是让更多生活贫困的孩子能够接受教育。这便是我国基金会的一种最为初步的形态。当然,我国的基金会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这与复杂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原因密不可分。因此,如今更应学习和汲取国外基金会发展的经验,力求打造出全方位、适应新时代文化产业需求的基金会。
非营利性组织不是“不赚钱”
现代文化基金会的制度确立与运作形式的发源地为美国。美国是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其文化也如同其多民族的特性一样呈现多样性。但主流文化是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中的基督教新教徒所信奉的宗教价值观为基准的。在美国人的价值观里,文化并不是简单靠行政手段便能加以扶持的一项事业,美国甚至没有专门管理文化的部门。因此,文化基金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意义绝非“不赚钱” ,相反它是以充分营利为目的。美国的文化基金会并非慈善机构,它当然要“赚钱” ,不过它的利润除了支付雇员工资和日常的运营维护外,分毫都不能留给机构本身,这对于基金会本身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另一个文化基金会发展大国是巴西。经历过1964年的革命政变以后,一大批以基金会资金补助的孤儿院、医院和学校在巴西各地开展起来。那么,这些基金会的成立又是从何而来的呢?这和巴西人民的宗教信仰密不可分。作为一个贫富差距巨大的发展中国家,一批又一批富豪的出现,总是伴随着规模更加宏大的贫民窟出现。很多的巴西富豪,在经营上是十足的剥削者,其名声却总是与扶持文化事业上的美名联系在一起。因为几乎所有的巴西人,都笃信《圣经》里“富人死后上天堂比毛驴穿过针眼还难”的教条,所以富有的人在临终前都极度渴望以自己的财产为基础,打造一个基金会或是慈善机构,以“求得上帝的宽恕” 。
通过对美国和巴西的观察,反观我国不难发现,文化的繁荣发展,生命力在于创新。谁也不能寄希望于一个充满条条框框环境里的文化产业,能够绽放出美丽的果实。故而以疏导资金为主的运作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鼓励本地区最优秀的人才发挥其创造才能,帮助他们发展艺术与人文,保护我们文化的传统。比如,扶持以执行创意项目为主的中小型民营公司。这一领域是民间文化基金会尚未开垦过的资助领域,也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类群体。概览我国当今的文化领域,我们本民族的文化输出一直弱于别国对我们的文化输入。在文化基金会发达的国家,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普遍在10 %以上,美国更是高达25 %,而我们则一直徘徊在4 %。与此同时,我们的对外民间交流机构、国外落地媒体、基金会和跨国企业普遍存在文化输出偏弱的弊病。因此,如果中国的基金会能够加大对这一领域的资金补助,将有效提升我国文化领域的整体活力和创造能力,一举扭转文化输出与文化输入比例失衡的尴尬。每一个受资助对象的背后都是一个极其广阔的文化产业空间,这一潜在的空间极有可能在日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朝阳产业。作为一个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文化基金会,主动出击是不可或缺的运作特质。
营利与财政透明缺一不可
加大对自身权力的约束,营利和财政透明同等重要。文化基金会不是慈善性质的机构,为了维持日常运作和“扩大再生产” ,当然要营利,赚钱多才能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团体和个人。关键的问题是利润如何使用。如果是营利性质的机构,其利润不外乎尽皆纳入老板和股东的囊中。但对于文化基金会来说,刨除日常运营和支付雇员的工资开销和照章纳税外,所有的资金都必须用于扶持那些对于艺术、人文、体育等领域有热忱之心的个人和团队。这才是当代社会环境中,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性”组织。
不得不正视的一个事实是,受制于基金会概念的群众基础薄弱、各项优惠政策的孱弱,我国目前的基金会发展普遍存在捐赠额度严重不足的尴尬处境。众所周知,一个基金会的良性发展,与固定的、众多长期捐赠对象的紧密合作是息息相关的。从我国的法律角度来说,只要是登记为营利性的公司团体,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照章纳税,能够享受到的政府资助、免税领域十分有限。不妨倡议政府的相关部门,改革与文化产业领域有关的税收制度。凡对非营利性机构给予资金和其他资源赞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赞助款额可从收入中扣除,这部分免交所得税。若是资源性赞助,比如技术援助等,则视规模幅度不同程度地减税甚至免税。如此一来,便可极大地鼓舞整个社会大环境对文化事业扶助的积极性。
比较欧洲、美洲国家的文化基金会运作就不难发现,其文化产业的政策制定,通常是通过委托公众制定规则来实现的。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文化产业及遗产是整个国家的集体财富。基于这一原因,各类支持文化的赞助势必需要政府的支持。由政府主导组建的基金会不仅发挥着传统民间基金会的基本职能和作用,更必须充分利用好自身资源与技术上的优势,在整个文化产业的推动发展中起到引领作用,让无数从资助中获益的团体和个人专注于特定领域的创新,并且从纷繁复杂的商业市场中解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