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已被列入国家、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泥人张” ,从2005年12月由张锠、张宏岳及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及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使用“泥人张”名称权、不正当竞争一案,至今已走过漫长曲折的六年维权之路。此间的维权经历引人深思,将泥人张名称专有权纠纷案的诉讼过程公之于众,有利于大家对这一案件的了解。
与“泥人张”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30日对“泥人张”后人张锠、张乃英等人诉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等单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服务标记权、著作权、名誉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泥人张”是知名彩塑品的特有名称,经过100多年的传承,已经成为无形资产,并且只有泥人张的传人以及国家为恢复“泥人张”而设立的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有权使用该名称。
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等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0月19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天津中级法院的判决。
2005年12月原告张锠、张宏岳及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及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非法使用泥人张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张铁成等停止使用泥人张名称、泥人张域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铁成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了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泥人张传人张锠等不服北京高级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0年7月,最高法院决定再审,2010年9月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北京及天津各级法院对“泥人张”历史渊源、发展历程及内涵的认定
1、历史渊源及发展历程
“泥人张”这一词条在《辞海》 (江泽民题写书名,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缩印版2000年第一版第1095页)中明确表述为:“泛指天津张姓一家,祖孙相传的泥塑名手。张长林(字明山)是泥人张第一代,清张焘《津门杂记》曾记其事。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对上述有关事实的认定具有代表性,其描述如下:“双方诉争所涉清代著名泥塑艺人,姓张名长林,字明山,出生于1826年,卒于1906年。他自幼随父学做泥塑,后始作彩塑。1844年正逢著名京剧演员余三胜到天津演出,张明山为之塑像,十分传神,闻名于时,被人们称为‘泥人张’ 。张明山为泥人张彩塑创始人。张明山的彩塑人物,善于细致入微地刻画不同人物的性格、特征,并注意以彩塑技艺表现人物的心理,逐渐形成泥人张彩塑艺术的独特风格。张明山之子张玉亭、张华棠承袭了其父彩塑技艺风格,又有创新,善于从动态中刻画人物的思想感情,为泥人张第二代传人。张明山之孙张景禧、张景福、张景祜为泥人张第三代传人。张景禧、张景福、张景祜之子张铭、张钺、张镇、张锠等分别继承和创新了前辈的彩塑技艺风格,成为泥人张第四代传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宏岳为张锠之子,乃泥人张第五代传人之一。 ”
天津及北京各级涉案法院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并予以认同。
2、“泥人张”的内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对“泥人张”内涵的认定具有代表性,其表述如下:
“从有关人员对‘泥人张’的使用历史可以看出,对‘泥人张’的使用,反映了使用者作品的‘正宗’ 、‘传统’和‘知名’ ,表明其作品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彩塑艺术品本身具有艺术和商品的双重属性,彩塑艺术品进入市场后,使用‘泥人张’为其冠名,会给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将‘泥人张’作为商标和企事业单位名称使用,亦会使使用商品及使用单位驰名,为使用者带来更为巨大的经济利益。可见,‘泥人张’经过长期创作积累和宣传而形成为‘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此做了完全相同的认定。
另外,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应该将“泥人张”的内涵更为广义地概括为:
a)最早指泥人张的创始人张明山或张长林;
b)指张明山后代中从事艺术创作的所有家族成员的总称;
c)指张明山后代从事彩塑创作的人员和天津泥人张彩塑工作室的总称;
d)指知名彩塑艺术品的特有名称;
e)泥人张是一种称号,是一种特有名称或专有名称;
f)泥人张也是一种字号、一种品牌、一种标识、也是单位名称;
g)泥人张的权利主体是明确的,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h) “泥人张是一种无形财产” ,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总之,泥人张在160余年的艺术实践中,承传了六代,形成特有的艺术风格与艺术流派,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民族艺术品牌,已被列入国家、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受到专有性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审理的争议焦点归纳
最高法院在提审该案的过程中,法官主要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
1、第一个焦点:泥人张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以及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作为泥人张的传人和本案的再审申请人,我们提出确定泥人张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以及主体,应该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为依据。
张铁成对天津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持异议,但是他认为这是天津高级法院针对天津泥人张作出的判决,他们是北京泥人张。而张铁成对北京泥人张是否存在并没有提供任何历史记载。
2、第二个焦点:所谓的北京泥人张最早是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的。
我们作为泥人张的传人坚持认为,认定一个类似“老字号”的特定名称权是否真实存在,应当以客观的历史记载和持续性相传的历史为证,证人证言是可以被引导的,是不足以为证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传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还包括相关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保护。总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依约可循的规章,可依的法律法规,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才能走向深入的发展阶段。
我们衷心地希望全社会能够关注此案,以维护泥人张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泥人张的合法传承。
张 锠(泥人张第四代) 张宏岳(泥人张第五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