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你的表情包可能“踩雷”了
栏目:视点
作者:陈天然  来源:中国艺术报

  网络时代,随着网络技术和社交软件的不断发展,以基础的文本通信为起点,人们也逐渐开始使用特定的简单符号、基础表情包、卡通表情包、截图表情包等,从而日渐演变成为一种表情包文化,它彰显了现代人的审美趣味与娱乐精神。然而,从建设法治社会的时域而言,小小的表情包却包含着侵权隐患,要想更好地利用表情包为聊天交流增添色彩,表情包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表情包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当走向大众的视野。

  什么是表情包?从类别上来看,表情包主要分为基础表情包、卡通表情包和截图表情包三种。表情包种类不同,其背后蕴含的知识产权内容也有所差异。

  许多社交软件都会在程序中安装表情功能,也就是基础表情包,部分手机也具有此功能,如在苹果手机中就广泛使用了Emoji表情,这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基础表情包之一。

  表情包和二次元文化都属于新兴的表达方式,在年轻人中使用十分广泛,因此卡通动漫在表情包中占有较大比重。小部分卡通表情包源于经典的卡通形象,如“神偷奶爸小黄人”“大耳朵图图”等;大部分卡通表情包则是原创作品,如“乖巧宝宝”“兔斯基”“长草颜团子”等,其更加贴近时下新潮,能够戳中用户“萌点” 。

  对影视作品及新闻采访等进行截图是网友自制表情包的一大来源。首先,截图表情包的制作门槛较低,不需要有什么美术功底,只需要够有趣、够贴切,就能够引起别人的共鸣。其次,截图表情包经常“紧跟潮流” ,时下热播的影视剧、热门的社会话题都能成为截图表情包的创意来源,能够引起人们对特定形象的联想,从而更加火爆。

  表情包背后的商业价值也不容小觑。表情包背后的商业价值主要来源于表情包的线上授权使用与线下衍生盈利。线上授权使用是表情包最基础也是最传统的商业价值来源,自表情包著作完成并授权使用,就可以启动线上授权收费。随着表情包受到越来越多人的使用与喜爱,其还因受众广泛、传播范围广、人们接受度高等因素从网络空间走向了现实生活,并且在线下创造了客观的利润,产生了线下衍生盈利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

  移动通信软件“LINE”的表情包角色“LINE F RIENDS”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在线上授权使用与线下盈利方面已构筑了一条成熟的产业链。LINE FRIENDS采取付费使用模式,仅2016年第一季度,其线上付费使用就将6400万美元收入囊中,占公司整体收入的24 %。依托表情包, LINE企业还开设了线下商店,专门出售LINE FRIENDS周边,不仅包括牙刷牙膏等日用品,还有各种用品、家具家装等,甚至针对表情包开发出名为L I N E O F F L I N E的动画片及各项衍生游戏,表情包被经营成了“虚拟明星” 。2014年至2016年, LINE表情包分别创造了9500万美元, 1 . 99亿美元和2 . 76亿美元收入,不得不说其线下衍生盈利是极为庞大的。

  对于线上授权的盈利模式,由于我国的表情包付费使用传统较为薄弱,在借鉴LINE的付费使用模式时遭遇了较大的挫折。首先,网络上对于表情包的破解免费版层出不穷,没有一个比较重视表情包知识产权的大环境。其次,表情包分属于各个艺术家,每使用一套表情包就要收费一次,在操作上较为繁琐且费用较高。其中,微信将付费获取表情包修改为对满意的表情包进行打赏,从事前付费改为使用后打赏,虽然说是一步有利的尝试,但其并不能使表情包在线上授权使用中获得其应有的报偿。

  对于线下衍生盈利,表情包所属公司也在积极地探索与创造线下衍生盈利的渠道。例如“长草颜团子”表情包,其形象是一个圆圆的大头白色小人,头顶插着一株豆芽花,作出各种憨态可掬的动作。商家瞄准了表情包的萌元素,制作了“豆芽花发卡” ,风靡全国,成为卖萌神器。“长草颜团子”表情包的著作权由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公司旗下还有“冷气少女”等诸多经典表情包,通过将线上表情包与线下衍生产品进行结合,推出了手机壳、抱枕等多种文化产品,并且与周大福等品牌进行合作,收获了丰富的回报。但是,如何扩大产业链,充分将表情包的知识产权价值转化为经济利益,我国与成熟的国际范例相比,依然任重而道远。

  事实上,表情包虽然属于一种新兴事物,但是其仍具有著作权的传统内涵,应受我国著作权系列法律法规的保护。

  首先,在表情包的著作权保护客体认定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根据独创性由强到弱,表情包可分为完全原创表情包、再创作表情包和单纯截图表情包三类。基础表情包、原创卡通表情包等都属于完全原创的分类之中。例如兔斯基表情包,兔斯基是由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创作的动画表情,其中包含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和辛勤劳动,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想与艺术设计,具有较高的独创性。

  其次,是对原创作品或者视频截图进行再创作形成的表情包。对于这一类,学界的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其原创性程度来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并得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例如利用名画蒙娜丽莎进行创作的一系列表情包,如蒙娜丽莎比心、蒙娜丽莎长胡子等,因与原作品形成较强对比,具有想象力并且特点鲜明,就可以具有独创性而取得著作权。对于单纯截图表情包,也要根据情况判断。如果仅是截取了特定图片以表达情感,虽然在使用上具有创意,但是仍不具有著作权。如果通过编排或者改变特定顺序,将截图进行结合并与截图来源形成对比,也是可能具备独创性而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再次,表情包利用过程中的著作权保护以盈利与否为分界的问题。表情包的利用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制作表情包与使用表情包,在这两个阶段会产生不同的著作权保护效果。在制作表情包阶段,再创作表情包可能牵涉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改编权,表情包对原作品进行改变,属于演绎作品,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害原作品著作权。如制作表情包进行商业盈利,如付费下载等,则需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如果仅为娱乐而非盈利性地制作表情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在使用表情包阶段,也应当分为以盈利为目的与非盈利目的使用表情包两类。若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应征得表情包制作者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如以非盈利目的使用应当归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既不需要征求表情包制作者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

  当前,表情包终究是较为新兴的事物,对其的监管与保护有可能存在不足,并且由于其对社交软件、表情包素材来源等具有较高依赖性的固有特点,共同导致表情包的保护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在表情包商业价值不断提高、蕴含内涵不断丰富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更要对表情包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以重视,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有效地防范表情包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