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影视作品侵权盗版助力网络文学产业化
栏目:评论家观察
作者:赵玉忠  来源:中国艺术报

  影视作品侵权盗版问题严重,需切实加强版权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影视作品盗版现象日趋泛滥,侵权手段日新月异,对于各国影视产业的摧残、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令人触目惊心。比如,前些年出现的EVD存储技术使得影视剧盗版商如虎添翼,不仅造成了中国影视产业衍生品收益的严重流失,而且导致了中国音像产业的急剧萎缩。再如,近些年来有的地方电视台和视频网站明目张胆地播放、上传中外电影名片;有的视频网站利用“避风港”法则,任由网民上传正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有的地方电视台和视频网站打着“合理使用”幌子,以介绍新片、新剧、知名导演或演员的名义播放影视剧的主要故事情节或是编接大量片段。这些层出不穷、花样翻新的侵犯版权行为,使得影视剧出品单位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了影视产业的良性发展。所以,加强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打击影视侵权盗版行为,对促进我国影视产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切实加强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

  一是在立法方面要完善“避风港”和“合理使用”等法则的适用性规定。比如,土豆网出现了网民上传的热播影视剧,网站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而不是接到出品单位通报后才被动删除或切断连接。

  二是在行政执法方面要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净化影视网络市场环境。

  三是对影视网络从业人员开展版权知识普及教育,树立“剽窃知识就是贼”的道德约束。

  四是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行业协会(如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如正版电影联盟和网络版权联盟)的作用,建立科学、有序的国际影视版权贸易秩序,促进我国影视产业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网络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已渐成趋势,前景光明

  在20世纪及之前,文学作品大多以传统的纸媒介形式出版和发行,故改编影视作品的文学素材大多来源于文学期刊发表的中长篇小说和图书出版社出版的长篇小说。例如,作家杨沫的小说《青春之歌》改编成电影;诗人李季的诗歌《王贵与李香香》改编成电视剧。随着大众传播技术、尤其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广泛应用,网络社区、论坛、聊天室、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型自媒体的出现,给公众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就中国内地而言,数以亿计的文学爱好者通过新型自媒体发表网络小说、诗歌、散文、杂文及视频作品,同样数以亿计的网络读者观众通过新型自媒体发表感想和评论,从而形成史无前例的文学生产与消费的良性互动氛围。在此情势下,盛大文学(包括起点中文网、红袖添香网、小说阅读网、榕树下网、言情小说吧、潇湘书院六大原创文学网站)、百度文学(纵横中文网) 、腾讯文学等官网开启了中国网络文学产业化的进程。

  我认为,网络小说改编成影视作品前景光明。原因如下:

  首先,相对于数百家图书出版社、上千家期刊出版社每年发表的中长篇小说的篇数,新型自媒体发表的网络小说篇数呈现几何级的超量篇数,这就为影视制片公司寻求影视文学素材提供了巨大的选择空间。

  其次,网络小说的作者和受众主要集中于20至45岁年龄段,与影院和荧屏的主流观众高度吻合,选择网络文学素材制作成影视剧将会有较大的市场前景。

  再次,网络小说因其开放性(即网络连载的开放方式、网友的参与互动)更能提前预测影视市场的消费潜力,并且未来成型的影视作品将会对网络小说读者群产生好奇心和吸引力。热点网络小说改编的电影《失恋33天》 《致青春》等,都是在影视市场获得高票房和高收视率的典型例证。

  合同双方尊重权利、依法依规,方能实现双赢

  在网络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的过程中,网络文学作家(或网站运营代理商)与影视剧本改编作家(或影视制片公司)双方应坦诚相待,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

  首先,双方应当签订一份书面的网络作品摄制权许可使用(或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其次,在作品表现形式上,由于文学语言与视听语言存在着较大差别,尤其网络作家中大多数属于业余文学爱好者,且未受过视听文学创作的专业训练,所以在影视剧本的二度创作问题上,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互相尊重,发挥双方最擅长之处,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再次,文学作品多属个体作品,原创者可以“天高任鸟飞、海阔任鱼跃” ,影视作品则属于工业化产品且受播映长度的制约。因此,在影视剧本二度创作过程中对故事人物和情节进行适度的改动和删减是必要的。比如,影视剧《红楼梦》不可能把小说中的490多个人物全部照搬进来。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规定的理由所在。

  第四,协议中应当设有原作者担保义务条款: (一)原作者担保合法享有该作品版权,并担保该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版权和其他权益内容; (二)如遇该作品版权和其他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纠纷,由原作者负全部责任。

  第五,协议中应当设有制作者的主要义务条款: (一)向原作者支付报酬; (二)在影视文学剧本和完工作品上打印原作者姓名(署名“原著”或“取材于原作者《XX》小说” ) 。另外,基于原作者职称评定和学术交流的需求,双方可约定:向原作者赠送影视文学剧本1份,影视剧节目光盘1套。

  (作者系北京电影学院管理学教授、电影评论家、中国电影家协会会员,兼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