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治理必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文艺评论网络暴力的治理也不例外。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教化在治理中的作用,主要通过倡导良好的道德品质与行为规范来达到治理目的。“灿烂星空在我头上,道德律令在我心中”。新时代以来,道德建设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文联发布的《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发布的《新时代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等,都属于德治的范畴。强调通过道德约束和行为自觉,提高全社会和网络世界的文明程度,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文环境和社会氛围。
治理文艺评论中的“网暴”,道德引领有两个向度:一方面要倡导“批评不出恶言”。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应当允许评论者和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对文艺作品或文艺现象等发表不同意见甚至是尖锐批评。见解独到、犀利辛辣的文艺批评是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的苦口良药。评论者应当把握好正常文艺批评与网络暴力的边界,坚守为人做文的道德良知和职业底线,在开展批评时做到有理有据、言之有物、不出“恶言”,坚决摈弃评论中的粗俗粗鄙、霸气戾气,更不做见人下菜、主观恶意、人身攻讦式的批评。倡导大家加强道德自律,保持文艺工作者应有的风度,维护网络文艺评论应有的格调。
另一方面,要倡导“点赞不作媚相”。净化文艺评论网络空间,同样要防止无底线、无节操的吹捧式评论充斥网络,侮辱网络受众的审美,欺骗普通网民跟风消费,甚至刺激上当受骗者的神经,引发由逆反心理产生的网络骂战。从某种意义上讲,“捧杀”与“棒杀”有着同等的危害,所以,表扬也要讲究分寸。应当引导网络文艺评论的参与者恪守文艺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无论是自发地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还是受邀对某部作品或某位艺人进行推介式、宣发式评论,都应牢记文艺评论的宗旨,注意发挥其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等作用,实话实说、褒优贬劣,对作品质量或艺人表现给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令人信服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为作品和艺人赢得真正的好口碑,才能更好地促进文艺事业良性健康发展。那些红包评论、人情评论、庸俗吹捧、阿谀奉承、蓄意炒作,只会引起网友的反感,挑动意见相左者的不满情绪,甚至引起不同意见的情绪对立,进而成为点燃“网暴”的导火索。
近两年来,德治在文艺评论网络暴力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愈发明显。特别是《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等职业道德公约发布后,广大文艺工作者不断增强道德自觉,坚持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在自我严格要求的同时,还主动监督、提醒、帮助其他参与网络文艺评论的网友共同进步。网络上的文艺评论客观理性的多了,极端偏激的少了;耐心说理的多了,胡搅蛮缠的少了;就事说事的多了,人身攻击的少了。文艺评论网络空间越来越风清气正。
在充分肯定德治在文艺评论网络暴力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必须认清“网暴”存在的严重性、复杂性,仅靠道德引导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德治重在自律,其作用会因人、因事、因环境而发生变化,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较高的道德约束力。对那些道德之光无法照耀的地方,法治的引导和惩戒则十分必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花样翻新、不同形式的“网暴”,在冲破道德底线、破坏网络生态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严峻挑战。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机关秉持能动司法理念,针对“网暴”形成的社会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新型“网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3年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暴”案件审理情况专题新闻通报会,发布了一批涉“网暴”典型案例。数据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建院至发布会当日,以自然人为原告、以判决形式审结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共有465件,其中涉“网暴”名誉权纠纷案件占比高达55.3%。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网暴”案件的主要特征,阐释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裁判思路,彰显了司法机关向“网暴”违法行为“亮剑”、依法打击“网暴”的鲜明态度,在网络世界中划出了所有参与者的责任清单和法律红线。
依法管网治网、打击网络暴力,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网暴”治理法治化水平,擦亮“法律之剑”,以法治守护网络家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法规的密集出台,表明了国家依法治理“网暴”的决心。上述治理规定和指导意见,对依法管网治网、完善治理措施、畅通诉讼程序、有效打击“网暴”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治理“网暴”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更明确、更严格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对于文艺评论“网暴”违法行为,受害者除可以以损害个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暴”实施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也可以从刑法的角度予以追究,结合具体情形以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对网暴实施者定罪量刑。法治的强制力、威慑性,无疑会大大增强“网暴”的治理力度。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文艺评论网络暴力的治理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任务,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律的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的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在文艺评论“网暴”治理过程中,需要把道德和法律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充分发挥德治引领作用,又要强调发挥法治的强制作用,实现良法善治,有力清除文艺评论中的网络暴力“毒瘤”,达到建设文艺评论良好网络生态的目的。
(作者系中国评协视听艺术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主任、著名编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