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记录语言、传达意义的需要,文字被发明出来。文字的功用不言而喻,大则纪纲人伦、阐扬坟典,小则通讯问候、记事备忘,皆有文字参与其中。 《<说文解字>序》云:“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著于竹帛,谓之书。 ”人们利用书写工具,一笔一画地让文字在竹、帛等载体上呈现出来,这便是书写行为。书写行为称为“书” ,书写行为产生的成果也可称为“书” 。从记录语言的角度看,字形本是工具,登岸即可舍筏。然而,字形本身的美感却让它获得了超越工具角色的独特价值,能在书写行为中发扬字形美感的人便是书法家,他们在古代被称为“善书者”或“书家” 。
正如张怀瓘所云:“其后能者,加之以玄妙,故有翰墨之道生焉。 ”塑造文字形体而至玄妙的境地,一个不从属于语言的独立领域便因此诞生了,这领域便是书法,而那“加之以玄妙”的“能者”便是书法家。“玄妙”描述的是某种难以达致的境地,在这里是专指审美向度的。当然,对便捷、清晰的“实用”追求依然不能产生书法艺术,而当人们着意于书写形式所表现出的审美趣味时,书法艺术便产生了。
文字所体现的“真”的价值与“美”的价值显然是不同的。一个写错了的字可以是美的,如同一个写得很难看的字可以是正确的一样。一个能够识读商周甲骨文与青铜器铭文的文字学家或许对其书写形式的美感乏于鉴赏力,同样,一个能对其艺术趣味颇有领会的鉴赏者或许并不能正确地读出其中的文字。我们不能以为自己可以辨认龙飞凤舞的狂草或者诘曲盘绕的古文字就因此懂得了书法艺术。
文字书写的实用价值与审美价值也需要做出分辨。一幅慢吞吞写成的字可以是美的,一幅很难看的文字却可能飞速写成,但却便捷实用。实用和审美有时不可得兼,东汉末年的赵壹写了一篇《非草书》 ,批评当时的人们倾心于草书艺术,其中一个重要理由便是“草本易而速,今反难而迟” 。以是否方便快捷衡量草书艺术,这个尺度是不恰当的。
有时候,书写行为中的某种价值显得非常突出。比如抄录一部书籍,或者科举应试,文字的正确、规范、清晰是最为重要的,而艺术效果则退居其次。书家作狂草时,审美价值是第一位的,便于识别的实用价值则只好退居其次了。
尽管存在这样的情形,但我们不宜简单地将书写划分为三种:求真的书写、实用的书写、审美的书写。王羲之写下《初月帖》 ,每个字都符合草书的规范;这些字写得便捷而且清晰,很好地传达了信中的话语。而且有一种特别的美感,如“龙跳天门,虎卧凤阙” 。由于第三种价值的实现,王羲之堪称“书圣” 。书法家并不是选择了与众不同的书写行为,而是在书写行为中更好地实现了审美的价值。
对于各种字体而言,篆、隶、楷、行、草皆有其实用的价值,也有其审美的价值。不能随意地将某种字体称作实用的字体或审美的字体,比如称楷书是实用的字体,草书是审美的字体。事实上,楷书之实用性主要表现为易识,草书之实用性主要表现为便捷。二者之审美特征亦有所不同,或如刘熙载所云: “楷书居静以治动,草书居动以治静。 ”
分辨书写行为中正确、实用、审美三种不同的价值,有助于我们看到书法艺术的价值本性。但是,如果书法家孤立地追求审美价值而无视其他价值,审美价值或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汉字书法依存于“字”的概念,如果字形有误,美的效果也会受到损伤。如果全然不考虑便捷,也有可能导致两种情形,一是行笔刻意而不自然,二是不得古人的笔法要领。
苏轼云:“书初无意于佳乃佳尔。草书虽是积学乃成,然要是出于欲速。古人云:‘匆匆不及草书’ ,此语非是。若匆匆不及,乃是平时亦有意于学,此弊之极,遂至于周越、仲翼,无足怪者。吾书虽不甚佳,然自出新意,不践古人,是一快也。 ”苏轼强调写草书时不能牺牲速度,是提倡下笔率意,而反对周越等人那样的刻意而为。
事实上,古人的笔法是在日复一日的书写中逐渐形成的,诸种价值在其中有机地融为一体。大量的用笔动作既实用又能大致美观,某些美饰的效果或许并不出于实用的目的,但并不违于实用,而是顺实用之势而为之。世易时移,书写的器用环境、工具、材料皆有改变,点画形态也因而代代不同。后人追摹古人笔法,用尽办法,力求肖似,于是用笔的动作愈加繁复,乃至千奇百怪。能否自然畅达地把一点一画写出来,或许是检验笔法是否合于古法的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