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摸底首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情况。这是对今年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执法检查的回应和落实,反映出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具体落实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愈发受到重视。
在非遗保护刚刚起步的那些年,一些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还停留在传统思维上,只在乎那些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有些人根本还没搞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何物,因此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文物轻文化”“重有形轻无形”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没有足够的重视与保护,甚至某些地方人为破坏非遗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随着国家对非遗保护的日益重视,我国非遗挖掘、保护与申报逐渐步入正轨,非遗成了香饽饽,在“申遗热”中,又出现了一种“重申请轻保护”“重静态管理轻活态传承”的风气。一些地方,一旦申报成功,便认为是“功成名就”,很多项目就会“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一些本可转化传承的项目有的被束之高阁,有的成了在档案馆或博物馆“躺平”的“化石”,其应有的文化价值与实用价值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和利用。
随着文化体制的改革,非遗与旅游的关联越来越密切。如今,大众出游不再满足于“看山看水看风景”,还要追求“见人见物见文化”的非遗体验。其实,非遗与旅游融合由来已久,可以说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早已浑然一体。在文旅融合中,挖掘非遗资源,体现非遗服务当代社会的实际价值,使非遗赋能旅游,助力乡村振兴,让非遗在创造中转变、在创新中发展,真正做到“动态保护”与“活态传承”相结合,以非遗促旅游发展,以旅游彰显非遗魅力,让非遗在保护和传承中拉近与大众的距离,从而真正走进人们的现实生活,自然是一件功在当代、泽被后世的大好事。
然而,个别地方对非遗的挖掘、保护与利用过于功利性,往往打着“保护与传承”的幌子,走的却是“非遗搭台、经贸唱戏”的商旅老路子。结果非遗被搞得过于“物质化”与“商业化”,轰轰隆隆热闹了一阵子,遗产保护没见有多大的起色,社会舆论却是造得热火朝天。更有甚者,将非遗工作作为自己的“政绩秀”来大张旗鼓地炒作,与非遗保护的初衷相去甚远!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大力开发所谓的旅游资源,不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而是巧立名目,不惜挖空心思、刨根溯源也要弄出个“非遗项目”来。一时间,搞得“补天女娲遍地开花,诸葛孔明处处显灵”,志怪传说、民间神话、稗官野史也被非遗申报部门奉为“灵感来源”的圭臬。单是“白娘子的传说”与“梁祝故事”全国就曾有数个城市在争。据说,在《三字经》的诞生地方面,广东某地与浙江某地也曾为此争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在这股“重经济轻传承”的申遗热潮裹挟之下,个别地方的领导“心血来潮”,不惜破坏当地的土地资源,兴师动众,劳民伤财,人为兴建或“克隆”一些新景观与假古董等等好大喜功的形象工程与政绩项目。前些年,某地花费巨资修建的庞然大物“水泥巨龙”,还有遭人诟病的所谓“文化地标”荆州巨型关公雕像和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凡此种种,说到底都是扭曲的政绩观、价值观、文化观和审美观在作祟。
对于祖宗留给我们的遗产,不管是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还是无形的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该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史观,实事求是地进行冷静的分析与科学的梳理,取其精华,剔其糟粕。我们坚决反对妄自菲薄的历史虚无主义,更要反对不加扬弃的“拿来主义”。同样,在非遗与旅游的融合中也要秉持非遗传承与旅游开发的适度原则,在“深度融合”的同时,既要因地制宜,传递主流价值观,又要避免过度开发与滥用,力戒非遗在旅游利用过程中的庸俗化与过度商业化。
因此,非遗与旅游融合,各地应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严格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要求,牢牢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旅游发展的规律特点,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融合。相信《通知》的发布,对弘扬非遗当代价值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将把非遗保护及传承发展进一步提上快车道,进而推动非遗焕发时代活力,奏响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新乐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论述,并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在地方考察调研时不仅多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点赞,同时还高瞻远瞩指出“中华文化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因此,非遗与旅游的深度融合,不应只体现在形式上,更应体现在主流价值观的精神层面上,体现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上。期待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执法检查的推进,发现并解决非遗保护、发展中的问题,让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焕发新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