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原创,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
栏目:两会声音
作者:蒋胜男  来源:中国艺术报

尊重原创,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

蒋胜男
(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浙江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

  近年来,不尊重甚至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情况屡有发生,而编剧的维权之路却举步维艰。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往往只注重突出导演和演员,很少提及编剧,在制作海报、预告片等宣传物料时经常不写或者将编剧的名字写在很不明显的位置。正式上映、播出时,将导演、主要演员写在醒目位置,而淡化编剧,甚至剥夺编剧的署名,更有一些制片方以各种名目将一些没有参加过编剧创作的人署名编剧,严重侵害了编剧的署名权。

  究其原因,从制片方到发行方等都缺乏对编剧的基本尊重与重视,版权意识不强,违法成本过低,主管部门在这方面也缺乏必要引导与监管。这种现状不仅损害了编剧个人权益,也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署名权是编剧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剧本作为一剧之本,是影视剧创作的灵魂与根基,作为剧本的创作者,编剧理应受到尊重。

  尊重和保护原创是世界知识产权高举的旗帜。万物得其本而生,编剧是剧本的原创者,《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将编剧的署名权排在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的前面,编剧署名的次序是依据创作规律而立法的。制片人要购买文学小说或剧本版权,用剧本在国家电影局备案立项才能拍摄电影,编剧的授权书是电影拍摄权的出生证。文学原创和剧本是影视之母,但现在,所有网站平台及媒介宣传电影电视剧,很少宣传编剧,重导演、崇明星,踢开编剧、去编剧化的现象较多,媒体推介电影往往认为是导演个人作品,电影海报上也常常见不到编剧的署名。

  纵观全球,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也强调了作者的署名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作为一项世界各国通例,尊重和保护编剧署名权不仅是我国开展国际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要求,也是与国际法律和规范互相尊重的体现。

  党的二十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影视的强国首先是剧本的强国。对编剧权益保护的力度决定剧本优质版权的强度。美国编剧两次罢工后,可以在互联网和手机及流媒体上分成电影的收入;韩国编剧可以决定导演和演员的选择;日本在各种影视广告媒体必须标明“脚本家”的名字。中国的影视编剧没有享受二次报酬权的规定,如今连已有的海报上署名权都要被剥夺,这是有碍原创进步的。

  新时代要出新作品,原创是建设文化强国的核心力量,请以法律的名义,保护原创,尊重编剧。为此,提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编剧署名权的保护。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但对如何合理署名则没有具体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对于署名方式不当是否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没有定论。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于作者的署名应显著、应足以表明作者身份等具体要求,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

  二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制作机构、播出平台等的引导和监督,鼓励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影视作品发布前对署名问题进行审核,在署名方式和署名排序上做到尊重并保护编剧署名权。

  三是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建议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惩处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及权益人采取罚款、警示、禁业等相关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