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联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与新时代文艺的使命主题征稿专栏
提升新时代音乐作品评论质量的着力点
陆园媛
作品是艺术家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衡量一个时代艺术水平和一个艺术家价值的核心要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文艺作品具有意识形态和文化商品的双重属性,具有认知、化人、育人、审美、娱乐等多重功能。音乐作品的大众性、专业性和世界性特征明显,其评价主体的差异性、标准的多元多变、评价理论方法的杂糅,加上市场经济商品原则的强势介入和文化消费主义的广泛影响,当前我国音乐作品评论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在习近平文化思想以及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等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的指引下,深刻理解中华文明突出特性,努力做到“两个结合”,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新征程中不断提升质量、增强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部好的作品,应该是经得起人民评价、专家评价、市场检验的作品,应该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也应该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笔者认为,提升新时代音乐作品评论质量,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提升音乐作品评价主体的素质和能力。艺术创作是人类高级的创造性劳动,它凝结成的艺术作品要得到受众的普遍认可,除了直接的艺术感受之外,专业的作品评价也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创作者与欣赏者之间的一座桥梁。从事艺术作品评价的人,不仅需要比较扎实的理论素养和审美鉴赏能力,还要有公平公正的艺术良心和甘为他人作嫁衣的献身精神。正如有学者所言:“一篇好的评论文章,是对一个评论家学术品格、道德良知的全面检验。”在当前形势下,提升音乐作品评价主体素质和能力,重点在于引导他们如何将党和国家的文化文艺政策和艺术发展理念与具体的音乐艺术实践有机结合,把音乐艺术作品的价值与时代和人民需要有机结合,在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评价标准情况下,发现更多为文化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释放正能量的音乐作品,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强劲的精神力量。
(二)加强西方音乐作品评价理论的本土化时代化。我们当代的音乐评论家必须在对中国国情和文化十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艺术理论思维。对于一些从西方引进的音乐艺术形式和创作方法,需要了解其理论主张及创作肌理,对具体艺术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加以比较和辨析,进行理性科学的借鉴。更为重要的是,要将这些理论和艺术方法置身于中国当代文化语境中,使之经过当代中国文化的吸收、扬弃,即本土化的过程,进而对其进行改造和重构,使其真正为我们所用并且内化为中国音乐评论家自身的“思维结构和操作方法”。只有经过这种融会贯通的音乐艺术理论和评价方法才具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
(三)营造积极健康的音乐艺术批评环境。科学健康的文艺评价标准既要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同时,也必须具有经典意义,能够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发挥积极作用。对作品经典意义和价值的追求,是音乐评论家的天然使命。在文化消费主义的思潮中,眼球效应或许代表了大众审美需求的一个方向,但是文艺批评有责任引导大众的审美趣味。大众往往处于潮流当中,但是潮流未必是健康的。如果按照眼球效应去建立标准,文艺的发展就会出现偏差。对于音乐作品评价而言,我们既要允许音乐批评家用自己的文艺理论对作品进行个性化解读,发现其中的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也要允许他们根据自己或者大众审美体验发表建设性的批评,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的音乐艺术经典的出现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才华。这种积极健康的批评环境,既需要党和政府的管理引导,也有赖于批评家和人民大众的艺术素养的提升,同时也需要创作者有接受批评的雅量。
(四)建立健全音乐作品评价体系。艺术作品评价没有统一的指标,但是应有原则相对一致的评价体系和框架。这个体系和框架的建立只有在国家文艺方针政策指导下构建,才具有时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具体到我们当下来讲,那就是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根本思想指导和理论原点,“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评判和鉴赏作品”。由于音乐作品种类繁多,作品本身的创作原理和技术规范大不相同,评价的标准也应该是各有千秋,但是旋律、调性、节奏、强弱等基本构成要素是差不多的,所以,在思想性等价值判断上形成一定规范和明确导向,在艺术上形成一套相对一致的评价体系,然后进行有机组合,以此形成比较科学的音乐作品评价体系是十分必要和可能的。在组合过程中,既要考虑作品题材、体裁的权重,也要考虑作品的国际性与民族性、高端性与大众性、传统性与现代性等因素,不宜一概而论。在当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对音乐作品的评价不可能完全不考虑经济效益,在评价体系要素设置过程中,既要坚守音乐艺术的审美理想、保持艺术的独立价值,也要合理设置反映市场接受程度的演出场次、收视率、点击率、票房收入等量化指标,但不能将这些指标绝对化,被市场牵着鼻子走。用“市场”标准作为评价某些市场化、产业化的音乐门类及其作品(如通俗音乐、流行歌舞、音乐剧等)的重要参数,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即便是某些严肃音乐品类(如通俗管弦乐小品、抒情歌曲、短小简易的合唱、雅俗共赏的歌剧、舞剧、戏曲等),也有必要将“市场反映”作为评论评价中的重要因素,但对审美品格趋于高雅的绝大多数音乐门类(如交响乐、室内乐、民族管弦乐、大型合唱套曲、艺术歌曲乃至正歌剧等运用现代技法创作的所有音乐作品)而言,过多用“市场”标准去衡量其优劣,则无疑是违反艺术规律和市场规律的,有时对艺术创新甚至是灾难性的。探索建立起比较科学完善的音乐作品评价标准和体系,需要我们既坚持音乐艺术的审美品格和审美标准,对作品的创新程度、文化样态和艺术感染力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又要充分考虑音乐艺术的社会意识形态属性和审美属性的统一,即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有机结合,从而拣选出更多立得住、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音乐作品,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文艺高峰添砖加瓦。
总之,面对当前世界风云突变、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益频繁的新形势,提升音乐作品评论质量,我们必须坚持文化自信自强、守正创新,在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导下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衔接,尊重音乐艺术发展规律、尊重创作者艺术劳动,共同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作者系黑龙江省音协驻会副主席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