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的疫情让广大文艺演出机构遭遇巨大冲击,尤其是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临严峻生存危机。就在今年4月29日——世界舞蹈日,微信朋友圈刷屏各类纪念庆祝活动时,却传来两则沉重的消息。一是著名舞蹈艺术家杨丽萍在视频中提及已经演出7000多场的《云南映象》因新冠肺炎疫情将被迫停演,演出团队也面临解散;二是我国最负盛名的现代舞团之一“陶身体”也一度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布,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维系经营,支付演员工资,正计划解散。杨丽萍和“陶身体”是中国舞蹈艺术图谱的重要景象和符号,无论是在创新舞台艺术生产、培养优秀演艺人才,还是提升对外传播影响力等方面,这两个团体堪称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浪潮下民营舞团繁荣发展的标杆。它们所面临的处境也折射出众多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当前所面临的挑战,即一方面要应对疫情给剧目演出带来的冲击,另一方面仍需继续推进创新发展,激发内生动力。这不禁让笔者深思该如何继续深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更好地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作为我国艺术创作生产、演艺产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基层文化建设的生力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推动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展之路上贡献颇丰。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机构17581个,非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为15785个,民营院团在数量规模上占据绝对优势。在上海、浙江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民营院团的演出收入几乎占据演艺市场的半壁江山。虽然近几年演艺行业遭遇疫情冲击影响较大,然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凭借敏锐的政策响应度和精准的市场预判,在疫情防控期间推出纪念建党百年、反映优秀传统文化及弘扬地方戏曲等题材的多部剧目,如上海文慧沪剧团的红色主题沪剧《早春》、北京现代舞团民族舞剧《长城》、央华戏剧《如梦之梦》、凌空评剧团抗疫评剧《楚云》等。
当前,导致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身处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从表象外因来看,疫情的持续和反复对于一向以现场体验消费为主的表演艺术所带来的冲击是最为直接和严重的。目前各类文艺团体所开展的线上演出、网络直播等数字化演出方式仍处于探索之中,虽获得了一定规模的线上流量,但仍未能形成较为清晰的运营模式。从发展内因来看,民营表演艺术团体改革的组织建设、发展路径及配套政策等才是造成其生存艰难的主因。相比较于2012年末已基本完成转企改制的国有文艺院团而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的目标、思路、动力及路径依旧存在模糊空间,需要进一步精准化落实,从而释放更多文化生产力,激发演艺市场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长期以来,我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所存在的问题是具有较高共识的,如社会关注度不高、政策扶持力度不大、艺术生产创新低迷、组织规模普遍较小及演艺人员流失严重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文化建设发展的系统论视角推出一套有效的改革方案。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关于文化建设的定位布局,新时代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深化改革之路应以战略定位的顶层设计为指引,按照分类式和渐进式的改革思路,从明确发展方向、优化演艺生态环境、响应国家文化战略、规范组织主体身份、提升内部管理效能、激发艺术生产和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探索数字化转型及鼓励对外交流传播等方面持续推进。
一、明晰战略定位和改革方向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顶层设计的核心是指认清其在国家文化建设中的战略定位和改革方向,即其是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对于国有文艺院团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补充。这就意味着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在拟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及统筹社会资源时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纳入整个工作议程中,列出清晰的改革任务清单和时间表,释放利好政策信号,对国有和民营一视同仁。正如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所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党和国家对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故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应进一步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国民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始终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作为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组成部分,在组织宗旨、发展愿景、艺术生产、内部治理及对外交流传播中,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应该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方向,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贯彻分类渐进式改革思路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表述是从出资方角度进行的概念界定,事实上其组织属性却存在着显著差异,导致经营理念和运营模式有所不同。以舞蹈艺术领域为例,经营《云南映象》的云南文化是登陆新三板市场的商业公司,北京现代舞团则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众多个人或公司法人成立的舞团公司,以及很多未达到注册条件的群众自办舞团等。很多民营舞团创建初期往往没有正式的组织身份,以工作室或挂靠公司的形式存在,在申请政府艺术基金资助、参加艺术节展演及开展艺术教育时经常遭遇“身份认证”的难题。虽然这些由民间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都属于广义概念的民间文艺表演团体,但是彼此的发展目标与运营模式却大相径庭。商业性民间文艺团体多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现,市场化程度较高;民办非文艺团体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典型的非营利性组织;大部分民间群众文艺团体源于基层文化建设,缺乏较为正式的组织身份,内部管理较为松散,公共性特征较为突出。可见,当前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组织属性呈现明显的多元性和差异性。
面对历史存量和现实增量问题,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应该采取分类式、渐进式的工作思路。2021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及财政部等多部委下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再次强调分类指导的改革思路。这是因为分类式推进、先易后难、兼顾国际经验和现实国情等思路一直是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经验。对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分类化改革应该从组织发展目标的营利性视角为突破口,厘清商业性和非营利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之间的边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身份分类的改革并不意味着简单地“一刀切”,商业性和非营利性民营院团之间不可能做到完全的泾渭分明,彼此之间的艺术生产和运营管理势必存在交叉。优质的商业性民营院团为了更好地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可以设立下辖的非营利艺术组织,更好地平衡事业与产业间的关系。非营利性民营院团为了更好地提升治理能力和艺术创新,势必需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形成一定的竞争和激励机制。这就意味着商业性民营院团并非与公共文化服务完全绝缘,非营利性民营院团并非轻视运营管理。
三、推动主体规范和创新发展
表演艺术领域长期存在的“鲍莫尔病”,一直是众多非营利性艺术机构寻求政府资助、社会筹款及个人捐赠等支持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众多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却因注册门槛无法获得“非营利”的身份,失去了统筹社会资源、享受捐赠税收优惠以及服务社会公众的机遇。2018年8月,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关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三合一”的修订思路广受热议。《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该条例的制定再次被列入工作计划。2021年9月底,民政部印发的《“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中也明确指出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大多数意在获取非营利身份的民营表演艺术团体而言,唯有直接登记改革取得实质性破题和推进,否则依旧会徘徊于身份之争。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组织身份的规范,不仅有助于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精准地实施引导政策,亦能释放广大基层群众文艺组织的活力和动力,盘活社会资源,有利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商业性民营演艺机构应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明确权责,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鼓励规模性民营演艺企业发挥竞争优势,建设演艺集聚区,拓展对外交流演出。非营利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应逐步探索建立理事会法人制度,明确管理层权责和监督机制,完善会计核算制度。结合当前演艺行业跨界和融合的发展趋势,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提升艺术生产、满足受众需求和创新演艺产品等方面应发挥优势,推动其在文化与旅游、文化与科技交融中释放更多动能,特别是应积极探索数字化演出的运营模式,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培育新业态。
四、实施精准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
当前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正处于质变和转型的关键期,急需政府相关部门在艺术创作水平、人才队伍建设、融资筹款及营销传播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精准扶持政策,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统筹政府类文化艺术基金、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票价补贴、演出惠民券、排练演出场地申请等扶持方式,出台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利好政策。例如,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计划中设置民营院团专项培育项目;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人才培训的专项计划;艺术院校毕业生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就业引导政策;政府购买公益性演出中给予民营院团倾斜;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质剧目海外巡演的资助政策等。
相较于国有文艺院团,长期以来我们对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关注度并不高,甚至有些观点一直以“配角论”予以描述。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本身就是一个以人民为中心的大舞台,无论是国有或民营院团,都不能简单地被标识为主角或配角。这个舞台上只有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的艺术团体。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深化改革关系到基层文化建设,关系到地方特色非遗传承,关系到演出市场的竞争力,更关系到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我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遭遇较为严峻的挑战。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如何在危机中寻求生机,让更多优秀的作品和团体依旧活跃于舞台,这需要我们从文化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战略视角入手,持续性深化改革。
(作者系北京舞蹈学院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