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忽视曲艺作者的权利
作者:黄群  来源:中国艺术报

中华曲艺种类繁多,历史悠久

  在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语言丰富,曲艺形式种类繁多,据统计,我国有近400个曲种,目前上演的曲艺种类也有近300个。众所周知,曲艺是说唱艺术,但是曲艺作品是以说唱为主要艺术形式表演的作品,确实值得深入阐述和理解,笔者认为曲艺作品既指曲艺的文字作品,也包含曲艺的表演作品。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只是曲艺艺术的四种常见的种类或形式,而不能视为曲艺作品的种类或形式,或者说这四个曲种只有形成了文字或节目才能叫相声作品、快书作品、大鼓作品、评书作品,也可统称为曲艺作品。

  尽管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声作品、快书作品、大鼓作品、评书作品的概念,尽管发生了涉及民事判决书中所用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但是,也必须认识到非法律术语的“相声作品”在曲艺中确实存在。

  法律中的曲艺作品应指曲艺作者的文字作品和曲艺演员的舞台演出作品

  不论曲艺产生的经过怎样,形成的文字是剧本也好,是脚本也罢,不能说有了文字就要归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里,即文字作品里,况且条例中对文字作品的解释“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如果这样,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甚至建筑作品、杂技作品都会出现文字,不都成了文字作品了吗?

  有观点认为相声是以说唱形式表演的,而相声“剧本”是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故曲艺作品定义中的相声不是指相声“剧本”,而是指相声演员舞台演出形成的作品。根据这一观点,进一步推理出没有、或者说不必要存在相声作品,即便有相声文字的东西也应归于文字作品,不需要以曲艺作品来加以著作权保护,这实在令人费解。果真如此,曲艺也就失去了一支重要的队伍——创作队伍。绍兴宣卷是曲艺中一个地方曲种,它的特点是照本宣科,如果没有曲艺文字作品,那么就没有了这一曲种。

  曲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被列为单独作品形式,笔者认为立法本意不是将曲艺作品中演员的“表演”视为“创作”,而是强调曲艺在整个文学艺术中的地位,是文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置疑,任何艺术作品的产生都是在文字创意的基础上形成的,曲艺也不例外。如果说曲艺作品都是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的演绎作品的话,曲艺岂不成了无本之木、空中楼阁,变成随便表演、即兴说唱、并无定律的雕虫小技,照这样发展而来的曲艺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精品力作,也不可能产生像京韵大鼓《丑末寅初》等流芳后世的传世佳作。

  在曲艺表演中,同样的作品可能表演出来的效果不一样,即便如此也不能产生“曲艺作品的演员实际上是曲艺作品的作者”的错误观点,只是说明了曲艺表演者所具备的艺术天分、对曲艺艺术感悟以及后天的勤奋不同罢了。在曲艺创作中,各曲种具有自己的文字特征,唱腔、句法、仄韵、旋律等必须符合曲种本身的特点,不按照符合曲艺创作规律形成的文字作品、口头作品,是无法进行表演的。小说《红岩》被曲艺艺术家李润杰、邹忠新分别改编成快板书《劫刑车》和四川金钱板《双枪老太婆》,小说《红岩》与快板书《劫刑车》、四川金钱板《双枪老太婆》的文字作品有很大的区别,将曲艺作品的剧本统称为“文字作品”显然大不合适,这样势必抹杀了曲艺作者在曲艺艺术发展中的功绩。

  曲艺作品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曲艺包括曲艺文学、曲艺音乐、曲艺表演等部分,分别享有著作权,不能在法律层面上一并看作“曲艺作品”的著作权,观众看到的舞台上每一个曲艺节目,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那样,包含着多方面工作。“文字作品经过演员的表演(实际上是创作)后,形成了新的作品——曲艺作品”的说法,笔者不敢苟同,现在出版的曲艺作品(所谓的文字作品)集有两种样式,一种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还有一种是舞台演出的作品,两种样式的作品文字虽有不同之处可应该是同一个作品。再比如同样是一篇相声作品,不同演员“垫话儿”、“瓢瓣儿”甚至是“底”都会有所不同,捧哏演员“腻缝儿”的话更各具风采,但是尽管如此也不能说这就是两部作品。曲艺作品(所谓的文字作品)中经常会出现演员参与作品的创作的现象,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暂且不去争论在法律诉讼当中演员是否享有两种权利,最起码说明曲艺的文字和表演是两个部分。

  在中国曲艺专业最高奖——中国曲艺牡丹奖的奖项设置中始终包括了文学奖和表演奖,这恰恰表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这两个方面。为了进一步繁荣发展曲艺事业,每年都要举办全国性曲艺创作班,培养扶持曲艺作者,足以证明优秀的曲艺节目离不开好的曲艺“本子”;春晚语言类节目的重点是发现好的“本子”,不能说赵本山演的节目的著作权就是他的,这其中也有作者的,赵本山如果没有参与创作或署名的话,他只享有表演者权。换句话说,曲艺艺术中的“曲艺作品”与法律概念中的“曲艺作品”不同。

  我们不能以郭德纲案中法院判定的结果作为识别曲艺作品概念的依据,也不要生硬地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曲艺作品”的字面含义,而是要深入了解研究曲艺艺术的基本特征,正确厘清曲艺作品的创作过程,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和保障曲艺工作者的著作权。新世纪新阶段曲艺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不可否认,曲艺界对侵犯曲艺作品著作权案的维权意识不强,也确实存在着部分权利人怕得罪人和“我的作品被侵权说明我的作品好”的错误心态,但是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中国曲协正在积极筹备建立中国曲艺家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组织形式更好开展工作,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工作将会逐步走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