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我们研究和探讨文化艺术,不能不研究和探讨传媒和传媒文化。在现代社会,一种文化艺术,如果没有大众传媒的高度介入和积极响应,那它就很难持续下去。
今年出现的“超级女声”、郭德纲、“青歌赛”、“韩白论争”、《无极》事件等,已经构成需要我们关注和阐释的文艺、文化现象和传媒热点,正如有人所说的,“它们既是娱乐现象,同时又是传媒现象、文化现象”,“当代社会的文化艺术可以说在整体上已经与传媒紧密相关。”但是,我们的许多研究者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总是习惯于将这二者分隔开来,对立起来。在我看来,这是不够的,甚至是片面的。
传媒与文艺的“三共一催”关系
传媒是文化艺术的载体,而文艺传播行为本身又是文化现象,所以它本身就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文化艺术载体,传媒又直接地或间接地介入文艺的传播、倡导、普及和推广。所以,在我看来,当代中国的文艺和传媒,已经建立起十分自觉的“共生共享共谋互催”的关系。这个关系,如果由我来“定性”,很大程度上甚至是一种“潜契约”或“泛契约”的关系。而这里的“三共”,其实应该各自分别包括相关文艺及其创作者、相关传媒和相关受众这三种“主体”;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共时性生成和生存、资源和效应相互共享、相互依赖、相互派生的关系;“互催”关系,则包括这三种“主体”之间在增值基础上的相互催生催化的含义,目标指向还是增值效果和传播效应放大;而这些关系和效应的性质,有积极和消极的不同,视具体情形而定,不可一概而论;所谓“三共”关系,既是指文化艺术和传媒之间的相互共享关系,也是指文化艺术对于传播主体、接受主体和创作主体之间相互共享关系,还是指对文化艺术的理解在三个“主体”中具有某种一致性或相似性。而三大“主体”之间还存在传播关系。而这样的传播关系除了一般社会关系之外,很大程度上还包括契约关系,其中又内含交换关系和价值价格关系。
近年的发展趋势表明:现代大众电子传媒被文化艺术(哪怕过去不怎么需要“触电”的体裁、门类、样式的作家、艺术家及其作品)自觉接受用来进行传播、宣传、广告、改编和包装的比例越来越大。
极端一点的,甚至就我们最近非常惊异地看到的网上波涛汹涌的“恶搞”现象来说,都有着十分自觉的“共生共享共谋互催”的关系,虽然在“恶搞”者与被“恶搞”者之间通常没有这样的关系或合法的契约关系。而且,“恶搞”作为一个文化现象,也清楚地表明传媒进入网络时代之后,通过网络等大众电子传媒制作和传播“恶搞”的效率、效果和数量,不知道以几何级增长方式倍增了多少。“恶搞”作为一种古已有之的文化“恶作剧”,其基本特点就是夸张式的文化解构。通过人格愚弄和文化颠覆,释放出往往建立在别人的痛苦或受谑之上的不良快感。据报道,国家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就是说,包括“恶搞”在内的网络视频节目的网上发布,也要经过审核批准。当然,具体实施起来,其难度是比较大的,因为网络这一电子传媒的特点就在这里:管理困难,鱼龙混杂。
这样的“三共一催”关系,尤其表现在现代大众电子传媒和当代文化艺术之间。几乎可以这样说,这一关系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书面文字作品内容和传媒载体的关系,而是可以看作基本合一的、应运而生的关系了。现代传媒简直就是在它诞生的同时就派生出新的文艺体裁、形式、语言和手法了。比如电视剧、电视载体和戏剧体裁能够割裂开来吗?离开手机,短信文学也不可能诞生、存在和流行。要是没有网络,“恶搞”就会不知道“苍白”多少,甚至几乎不可能有大量催生的机会。而几乎所有的文艺体裁和形式,以及文化艺术的传播,都接受了现代大众传媒的传播行为而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换个角度,如果没有文化,载体也没有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和价值,甚至都没有产生的可能。所以,传媒不只是一个技术和设施的问题,甚至远不只是一个手段的问题。文化艺术和传媒的关系比我们一般认识到的要复杂得多,深刻得多。
传媒的文化增值功能
传媒与文艺的关系实质是什么?推动二者合二为一的动力是什么?二者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最简要的概括就是:文化增值。文化艺术因为传播的效应激增而得到显著的增值。而传媒如果不产生文化艺术增值效应,它就会“痛”不欲“生”, “生”不如“死”。反之,文化艺术的增值,会极大地推动传媒的发力,提升传媒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甚至改变特定传媒在传媒家族中的地位。而文化艺术增值的推动者,主要包括创作主体(作家、艺术家和编创制作群体等)、传播主体(电视台、网站、报刊等)和接受主体(观众、读者、网民等)等。现代传媒都强调双向互动传播和实时同步传播,它使得文化艺术在今天空前广泛地深入大众,而且使得文化艺术的传播变得空前容易。对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来说,这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
当曾经与政治文化合二为一的文化艺术逐渐边缘化的时候,无论是在质上还是在量上,传媒特别是现代电子传媒已经悄悄地夺取了文化的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主导地位”。我们只能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看待文化艺术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特点。同时,这也意味着,在今天,我们研究和探讨文化艺术,不能不研究和探讨传媒和传媒文化。在现代社会,一种文化艺术,如果没有传媒的高度介入和积极响应,那它就很难持续下去。反之,没有文化内涵的传播,我们也难以想象它的存在和存在价值。所以,我们讨论文化艺术与传媒的关系,不得不指出它们的纠缠关系,或必然的重合关系,甚至是共同体关系。
传媒对于文化艺术最大的影响,首先莫过于让文化艺术大规模地、快速地变成大众文化的一部分。而大众文化的主体部分是娱乐文化。换句话说,传媒“催生催化”了娱乐文化。文艺接受本身应该有的境界效应、模仿效应和潜移默化效应,被用来为重商社会的价值观服务,为诱导受众物质生活消费方式和休闲生活方式服务。文艺娱乐化、轻松化、休闲化,成了当前的主要潮流。传媒在使文化艺术更加积极有效地作用于受众的感官享受方面,达到了空前的境界。
其次,由于传媒的作用,文化艺术很容易就具有商业性、制作性和个人性。由于其目的是为了大众消费,也就容易使文本带有无深度性和形象性。制作性和原创性是冲突的,因为可复制性和模式化几乎无法避免。而相对地,个性和深度就会明显减少。
再次,传播的主体形象,随着大众化、娱乐化趋势的演变,出现了从“英雄”中心和“斗争”中心向“明星”中心和“品牌”中心的转变。传播的重点从劳动、战斗、斗争、革命、艰苦奋斗和创造精神,变成了情爱、服饰、生活习惯、家庭生活、私生活和财富。相应地,文化艺术的话语选择也成为难题。是沿着文化主流和社会主流的方向强化,还是迎头强化针对社会的批判力量,这倒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从形象到话语,传媒都在对文化艺术的价值取向施加影响。而这样的影响,又必然会转化成为文艺和传媒对于社会的共同影响。
第四,大众传媒使文化艺术有可能摆脱边缘化的尴尬。特别是现代大众电子传媒与文化艺术的联手,以及文化艺术大众化的潮流,文艺的社会作用和文化功能因此也得到强化和扩充。特别是文化艺术已经表现出一种新的可能性,即成为具有广泛影响的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反之,假如没有现代电子传媒,文化艺术就不可能成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现代电子传媒甚至还能够决定文化艺术的现代形态。由于文化艺术可以通过电子传媒来传播文字、图像和声音等形式,并且有效地消除了传播中的时间和空间距离,这样就使得文化艺术充分具备了现代文化应该具备的平等性和广泛性。
最后,文化艺术和传媒在互动过程中,似乎都认识到了传媒本身也需要确立自我形象。各种传媒都已经认识到文化艺术包装和炒作的重要性,都在极力培植文化艺术受众对传媒本身的亲和力,重视策划,大力进行文艺作品的主题、题材、人物和情节的“可售性”设置;还有,大做语言文章,让语言尽可能感性化、风格化,以及展开对于投资、摄制、演员、导演、卖点、噱头、标题、图片和动漫效果等等的宣传,努力增强视觉冲击力,刺激受众消费欲望,因为这些“关目”都是指向传媒和文艺的“双赢”。
我们不得不承认传媒的消费主义特征和倾向,对于同样处于市场经济和消费主义环境的文化艺术的娱乐化、休闲化、消费化潮流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其实就是“共生共享共谋互催”关系在文化艺术传播中的具体表现。
文化艺术通过传媒的载体和商业策划,变成一种娱乐性很强的大众文化景观,这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我们把它看作是全球化的表现。从文化社会学的角度考察,大众传媒是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如梅尔文·德弗勒等所指出的:它“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在与其他子系统的作用过程中形成了一个重要的特征:低品位化。这种低品位化迎合了社会中大多数的人群的欢迎,并因此使媒介在社会中的地位牢不可破”。而这样的传媒定位对于当前的文化艺术发生着直接的低品位化的作用。这其实也是“三共一催”的关系在发生作用。假如我们承认幅员辽阔的、文化教育落后的农村一方面尚未实现工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又如同世界奇迹一样实现了电视的普及化,以及无数小城镇又实现了网络的普及化,而且,即使大中城市也还存在着一些“低品位”人口,那么,文艺在电视、网络等电子传媒的推广下,其低品位化便存在着不小的市场和不少的期待受众。也就是说,它是有着一定的必然性的。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