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两年来,随着环球、索尼等大牌唱片公司诉卡拉OK经营者的官司屡屡见诸报端,“音乐电视作品版权”这一概念也进入了人们的视线。根据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的情况,《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出台后,这类官司有可能告一段落。那么,这一标准有何内容?当人们进入卡拉OK歌厅的时候,是否需要为以前并不为太多消费者所知的“音乐电视作品版权”费用买单呢?7月27日,国家版权局举行新闻座谈会,就最近一段时间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费用问题进行了介绍。
国家版权局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说,一系列唱片公司诉卡拉OK经营者案件的由来在于在200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把电视、MV等也列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原来《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扩大到了“类似电影手法拍摄的作品”。在这之后,陆续出现了众多唱片公司起诉卡拉OK经营者,要求对方赔偿音乐电视使用费用的官司。为了对这种收费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国家版权局认为应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进行收费。于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也开始筹建,对音像节目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进行管理。
在卡拉OK经营者和词曲作者、唱片商等权利人之间,集体管理组织究竟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对此,王自强说,卡拉OK经营者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支付版权费用是法定义务,因为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巨大,无法一对一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之所以这两家组织共同收取费用,是因为卡拉OK经营活动涉及音乐和音乐电视这两种作品的相关权利,并非是重复收费。至于这两个协会是统一收取还是按比例分别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有相应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目前,两家组织已经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将就此标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满后向社会正式公告实施。
王自强也对有媒体上认为这种费用是国家版权局在收取的观点进行了否定。国家版权局和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这种费用的性质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并非国家版权局的行政收费。对于有的媒体所报道的,文化部的有关单位通过出台“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也在收取费用,他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版权方面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版权局, “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是文化部门根据自己职责对卡拉OK行业进行监管,文化部门因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和版权费用是并行不悖的。
对于喜欢到卡拉OK歌厅中一展歌喉的消费者所关心的版权费用是多少、版权费用是否会被转嫁给消费者的问题,王自强说,从《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来看,版权费用在卡拉OK行业经营额中的比例不到1%,按照一家卡拉OK每天8小时平均营业额计算,这一收费比例是相对合适的。这个比例将作为收取版权费的上限,各地不得高于这一上限。王自强表示,根据测算,按照收费标准平均下来每首歌版权使用费在0.17元左右,最高不超过0.2元。所以,卡拉OK经营者不应以缴纳版权费用为借口把这种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卡拉OK经营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来营利,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既然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就不应再承担版权费用。《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的出台,只是把使用者早就应该转付给权利人的费用明确规定而已。
对于版权费用收取的时间表,王自强说,这种收费将从郑州试点,然后逐渐推开,在时间上并非是有些媒体所报道的今年8月。对于收费情况,国家版权局将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权利人得到合理利益,促进作品的传播,保护民族创新力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