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目的并非侵权借口 电影频道赢得维权官司
作者:本报记者 邱振刚  来源:中国艺术报

  近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以下简称电影频道)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结束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认定被告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中国教育电视台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来,2001年4月,电影频道与八一电影制片厂共同投资800多万元,拍摄了电影《冲出亚马逊》,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该片国内外永久电视播映权及网络传输权归电影频道独家享有。2005年9月10日,中国教育电视台播放了《冲出亚马逊》,播放过程中两次插播广告。在发现了这一情况后,电影频道向中国教育电视台提出了交涉,要求该台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电影频道把中国教育电视台告上了法庭。

  双方在播放爱国主义影片是否需要授权、这种播放行为是公益行为还是带有营利性质等问题上都存在分歧,这也成为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中国教育电视台方面认为,早在2004年,该片就被有关部门列入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自己是在教师节期间播放的这部电影,完全是出于公益宣传和教育目的,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电影频道方面则认为,对于新闻单位而言,履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的责任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不相互矛盾。而且,教育电视台在片前和播出过程当中都插播了广告,由此可见这种播放实际是一种商业行为。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过程中多处插播商业广告,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法院认定中国教育电视台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播放《冲出亚马逊》并赔偿原告5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指出,电影频道与中国教育电视台均是面向全国的大众传播媒体,除了通过经营行为获取经营利润外,都肩负着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使命。《冲出亚马逊》等优秀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在弘扬爱国主义、扬国威、壮军威等方面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原被告均应以积极的态度推进这类优秀影片的传播,在保障权利人合法的权益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态度促进相关许可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使社会利益与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得到平衡,建立一种和谐的互动关系。

  近年来,在一些著作权类的案件中,有很多起因是很多艺术作品被他人以“公益”的名义使用而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或在使用过程中对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有所忽视,在这类案件的审理当中,使用者也往往用“公益”的名义进行辩护,认为既然自己的行为并不追求营利,而是出于为公众服务的目的,这种行为就属于对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而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艺术作品做出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定。那么,如何才能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公益目的二者之间达到平衡呢?记者对业内人士进行了采访。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陈枝辉律师说,一部电影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大量成本的支出,需要著作权人付出大量的劳动。除非是专门的公益宣传片可以较为灵活地使用,否则即使是出于公益目的,电影等艺术作品使用者也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何况在本案中,虽然被告称自己并非是出于营利目的,但广告的出现还是说明这种播放是一种商业行为。如果出于爱国主义宣传、革命历史教育等方面的需要,可以考虑的解决办法是以政府采购的形式,由政府有关部门来购买艺术作品的使用权再提供给使用者。

  对于有的媒体上所说应通过“赋予国家对某些类型作品的强制征收、征用、强制许可”来“解决此类纠纷”,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并无相关条文支持这种做法。而且,在现实中还出现过很多名誉权范围内的肖像权等人身权利和公益目的发生矛盾的案例,为何无人建议出于“公共需要”、“公益目的”可以征用名誉权?可见这种认为可以强制使用著作权的说法归根结底是对知识产权不够尊重的表现。

《冲出亚马逊》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