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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艺术报

  2005年7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老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上海市民宋某经济损失5000元。此案起因是宋某路过上海豫园时,发现自己的一幅摄影作品被制作成大型图片广告悬挂在豫园的街头。在审理过程中,上海老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宋某所指的户外广告实际上是社区公益宣传大型图片,他们是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制作的,目的是美化环境,与老街公司自身的经营业务无关联,纯属公益宣传性质,没有任何盈利。

  2004年12月,解放军报社高级记者乔天富诉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经营的网站中青网侵犯作品著作权一案审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青少年服务中心向乔天富赔偿5万多元。被告在法庭上曾称中青网是一个公益性的网站,无任何经营性项目。

  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西药房药剂师赵笑青诉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设计的助老卡侵犯了原告设计的敬老卡的著作权,但考虑到被告发放助老卡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不属于营利行为,因此未判令停止该助老卡的继续使用,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给予了酌情考虑。法院判决,北京市红十字会向原告赔偿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