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的商标权
作者:豫文  来源:中国艺术报

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频遭恶意抢注,专家呼吁——

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的商标权

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龙门石窟堪称洛阳的文化“名片”

  随着国家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及社会关注度的提高,近几年,河南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项目被人抢注为产品商标的现象频频产生。比如,淮阳的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太昊(伏羲)陵”被注册为产品商标,适用范围扩大到明信片、书籍、宣传画、照片等;世界文化遗产洛阳“龙门石窟”被一家机构注册成商标,适用范围从一般商品到出版物、书籍等,限制了社会对龙门的宣传和研究……

  在我们大力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时候,这种“不当注册”或“恶意抢注”所造成的垄断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造成了另类的“破坏”。为此,河南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乔台山说:“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公共文化财富,不能为个别机构和个人所抢注、所垄断!培植民族民间文化品牌,必须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那种抢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做法,实际上戕害了民族民间文化,阻碍了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乔台山说,“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实施四年来,通过广泛普查、摸清家底、挖掘资源,抢救出了一批濒危的民间文化遗产,发现了一批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今后,还会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我们赞成并支持社会各界合理使用民间文化遗产资源,以及其他有利于民间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行为。而那种恶意“抢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项目的商业行为,实质是在“窃取”全民族的民间文化资源,“窃取”广大民间文化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侵犯民间文化传承人的知识产权。那种恶意“抢注”民间文化遗产的行为,既不利于正在进行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也会给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资源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会严重影响地方民间文化产业开发和河南文化强省建设。

  那么,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就像“唐僧肉”一样被人所掠夺的时候,究竟应该如何进行保护并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乔台山说,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形式,使民众在观念上认识到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为全民族所共有,为全社会所共享;认识到每个人既是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爱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社会公德。其次,在法律上和管理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及其相关存在形式,均应在保护之列,只允许“有限使用”并局限于适当的商品,以免对其造成《商标法》中所说的“不良影响”。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为某种商品的名称,但不能“跑马圈地”。如果多年不用,应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要限制非原产地注册人的“不当注册”,取消“恶意抢注”。商标管理部门有责任维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尊严,新闻媒体也有监督的责任,原产地也应有点“地方保护主义”,在遇到被抢注现象时,应及时出来制止。第三是维护民间艺人的知识产权。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靠艺人传承,他们在传承中的新发展、新创造,社会应予保护,艺人也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禹州钧瓷,有100多个新造型和新品种已经注册“专利”。有了专利保护,不但使产品身价倍增,还会鼓励更多的艺人去创新,既有助于民间技艺的传承,也有助于民间文化产业的发展。

  今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乔台山说,当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依法保护本地方那些著名的、极具产业开发潜力的和多地域共有、有可能引起争抢的民间文化遗产资源项目。按轻重缓急,及时把项目专用名称及衍生事物到工商部门进行商标注册,进行互联网域名注册,实行原生地(原产地)保护;第二,督促和提醒民间艺人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于祖传技艺和“老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和专利登记,对于“绝活绝艺”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保密措施;第三,妥善保存民间文化遗产的普查资料,慎重对外公布抢救成果;第四,妥善处置已被外地、外人“抢注”的民间文化遗产项目,让它们回到原产地,撤消那种“只卖不用”的恶意“抢注”;第五,向本地党政部门领导汇报防止本地民间文化资源被恶意“抢注”的意义和作用,潜在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产业开发价值,以及被恶意“抢注”后所造成的不可估量的损失,争取领导支持和注册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