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裁定驳回了纳西古乐消费欺诈案中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原告马某诉称,2004年9月自己花80元购买了纳西古乐音乐会的演出门票。9月18日,原告持票观看了被告丽江宣科纳西古乐文化公司的演出。音乐会的节目单及被告的会长兼节目主持人宣科称其演出的《八卦》、《浪淘沙》及《老人》等曲目均为唐宋古曲,并介绍《八卦》是唐玄宗李隆基为新建道宫太平宫的落成而御制的两首法曲之一。
2004年10月,中央电视台《面对面》栏目曾对宣科进行过采访,当被问及其演出的纳西古乐《八卦》系唐玄宗所作的直接证据时,宣科称是经过何昌林教授考证的。但是,据何昌林教授通过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声明,从未说过《八卦》曲是李隆基御制。原告认为,被告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对演出做虚假宣传,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了消费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双倍赔偿原告的票价款160元。
被告丽江宣科文化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丽江市大研东大街,属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故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观看被告演出的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世纪剧院,因该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纠纷,朝阳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被告丽江宣科纳西古乐文化公司提出的异议。
(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