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由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直面张艺谋》一书,因封面照片未署拍摄者姓名、未支付拍摄者报酬而发生著作权纠纷,该照片的拍摄者、《大众电影》杂志社副编审张 妍,将该书作者李尔葳、出版发行单位经济日报出版社以及该书的印刷单位北京大地印刷厂、该书的销售商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合理开支共34610元。此案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李尔葳与经济日报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在《北京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张 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原告张 妍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110元;被告北京大地印刷厂立即停止印刷使用原告张 妍拍摄的张艺谋肖像黑白照片的图书;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张 妍拍摄的张艺谋肖像黑白照片的图书;驳回原告张 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被告李尔葳、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共同负担1000元;由原告张 妍负担394元。
庭审中,涉案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焦点集中在侵权认定和赔偿标准两个方面。
在关于侵权认定方面,原告张妍 称,2005年6月,她在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发现,一本题名为《直面张艺谋》的图书,其封面和扉页及偶页页眉124处,重复使用了一幅张艺谋肖像摄影照片,张 妍认为该张照片是1988年她本人为张艺谋拍摄的多幅肖像摄影作品中的一幅,这幅照片的使用没有征得她本人同意、也没有给她署名和支付报酬,侵害了她的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李尔葳与经济日报出版社认为,《直面张艺谋》一书的封面照片是本书主人公张艺谋提供的,使用前已经征得照片肖像权人张艺谋本人同意,而且在书中已经标明“张艺谋提供封面照片”的字样,未给原告署名及支付稿费完全是因为当时不知道谁是摄影者,无法找到支付对象所致,属于轻微失误,不是侵权,更不是主观故意侵权。同时,经济日报出版社对张 妍是否是该照片的真正拍摄者、拍摄该照片是否属于艺术创作等问题提出质疑。北京大地印刷厂和王府井书店则认为,作为印刷与销售单位,他们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印刷和销售《直面张艺谋》一书,手续齐全,完全合法,此书产生的著作权纠纷与他们无关。
在关于赔偿标准方面,原告张 妍按照《直面张艺谋》一书的印数、定价,扣除成本后计算出的利润,以及照片在该书中所占的内容比重,加上精神损失及诉讼费用,提出34610元的赔偿数额。第一被告、该书作者李尔葳表示,原告提出的赔偿额度过高,不符合国家和出版社规定的稿酬支付标准,也不符合拍摄一张照片所实际付出的劳动价值。她只同意按照国家和出版社规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稿费并致歉。第二被告经济日报出版社认为,此书在实际销售中没有售完,并未赢利。假设此书侵犯了作者著作权,也不能按赢利情况进行赔偿。按新闻出版署规定的照片的稿费标准,一张照片的付酬标准是60-80元,在侵权的情况下,执行2-5倍罚款,最高的赔偿额也就是400元钱。
法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原告张 妍提交了《直面张艺谋》一书封面照片的照片底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是照片的作者,享有照片的著作权,有权对擅自使用该照片的行为依法主张权利。被告李尔葳和经济日报出版社提出所使用的照片得到了肖像权人张艺谋的许可,涉案图书中对此有特别标示,但因书中封面照片来源说明是该书作者一方的单方标注,在无其它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即使该事实成立,因肖像照片的作品使用权,产生于肖像人物与摄影者之间对权利的特别约定,在被告不能证明相关肖像权人因约定已经取得了照片使用权的情况下,作为照片摄影者的原告依法享有其所创作的照片的著作权,有权对他人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主张权利。两被告对原告未发表的作品擅自公开使用,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发表权;使用中未给原告署名,亦侵犯原告的作品署名权;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复制、发行权以及该部分权利项下的获得报酬权,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尔葳与经济日报出版社称无法找到摄影作者的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北京大地印刷厂、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侵害,可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不得继续印制与销售侵权图书。
对被告李尔葳、经济日报出版社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在反映肖像人物内心世界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水平,侵权图书两次出版,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况酌情确定。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已足以消除和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