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俏花旦——集体空竹》被侵权说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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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云鹏  来源:中国艺术报

中国杂技团《俏花旦——集体空竹》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一则关于中国杂技团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著作权纠纷案的新闻报道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在杂技业内引起强烈反响。

  事出2017年初,河北一民营杂技团在某地春晚表演杂技节目《俏花旦》 ,其背景音乐、演员服装、动作组合、表演形式等与中国杂技团的《俏花旦——集体空竹》相似度达90 %以上,因此中国杂技团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该民营杂技团作为被告之一诉至法院。

  《俏花旦——集体空竹》是中国杂技团于2004年编创的杂技节目,问世以来在国际重大杂技赛场多次捧得金奖,参加国内外重要会议及庆典活动演出广受好评,是中国杂技团乃至中国杂技界一个经典节目和响亮品牌。而且中国杂技团已对《俏花旦——集体空竹》进行商标注册,拥有作品全部版权和商标权。由于《俏花旦——集体空竹》在节目标准化定义、专利权和著作权注册、打假维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杂技艺术作品在创新、应用和保护方面树立了典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0年为其颁发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作品奖/创作奖” 。可是就是这样一个被各方承认的节目,却不得不因著作权走上法庭,听起来颇具讽刺意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指出,杂技艺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虽然杂技的动作技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原创的音乐、服装及动作编排创意是杂技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中国杂技团起诉的理由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作品著作权,而不是要独享空竹这一杂技项目的表演权。

  正是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不理解,混淆了概念,才会出现新闻报道中法庭上当事人的辩解以及一些业内人士接受的采访,如“中国杂技团注册享有著作权,属于垄断行为,会导致大量杂技艺人失业” ,“只有给中国杂技团交费才能演”的错误认识,以及“以中国杂技团今后不注册其他杂技节目为前提,才可能谈本案的调解和赔偿问题”等看似非常可笑的提法。其法律认知之浅、意识之淡令人惊讶,由此也反映出杂技界加强法律意识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从采访中“听说因为演《俏花旦》会侵权,很多杂技团都紧急停工,从国外回来了”的言辞也可见,该节目被侵权绝非个例,仍有不少团队在国内外进行着类似的演出。而此前,山寨版的《俏花旦》甚至出现在某大型国际会议招待宴会的演出舞台上。 《俏花旦——集体空竹》在国内外获得众多重要奖项,具有极高的美誉度,是演出市场上最有价值的杂技艺术产品之一。其实业内人士一眼就看出,恶意模仿,实际上看重的恰恰是其背后巨大的商业价值。

  不懂法不能作为违法的借口。法律面前,不是“不懂法”就可以原谅或者“下不为例”“不知者不怪”的。当下,一些杂技从业者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大家都这么做,凭自己多年的经验按照行业里的“潜规则”行事应该是没有问题。此种情况是非常令人警醒的。如果真的“不懂法”可以学,法律的核心要义也容易通过讲解而明白。但是,倘若潜意识里就将法律置之度外,对法律缺少敬畏,存在不愿学法的惰性、不愿守法的侥幸,长此以往,势必造成恶果。触犯法律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当今,侵权行为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杂技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令业内人士深恶痛绝。尤其是一些国有大型杂技院团,因其创作实力雄厚而精品佳作频出,也最容易成为作品侵权的受害者。“李鬼”让创作者们深受其害,叫苦不迭。经常在演出市场叫好的新创节目很快就有类似节目随后跟进,有的拷贝服装道具,有的模仿动作编排,更有甚者则是全盘照搬。这种恣意侵权、践踏编创者智力劳动的行为,不仅严重地挫伤了创作者的积极性,给院团造成一定的商誉和经济损失,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杂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国杂技院团长们已经在各种场合多次呼吁:创新创作如若不被法律保护,谁还愿意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来搞创作?保护原创、独创的作品,尤其是确保那些在国内外重大杂技赛场获得金奖的精品节目不受侵权之害,已经成为杂技界的强烈诉求。中国杂技团表示,此次针对《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侵权诉讼,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主要是想在知识产权层面起到提示作用,希望杂技界尊重知识产权。

  可喜的是,全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杂技院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杂技界对杂技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认识不同、采取维权的手段有异,但是大家已经日益认识到加强杂技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并能够以抄袭模仿为耻,以尊重创新为荣。杂技界逐步确立了要维权先保护的意识,并与专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在商标注册、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方面进行积极有效的实践,以期真正实现为杂技艺术的创作和生产保驾护航。

  但是,当下杂技维权仍旧缺乏有效途径。倘若真正诉诸法律打起官司来,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侵权行为的难界定、高昂的时间及金钱成本等因素,又使得维权行动变得困难重重。当前的《著作权法》虽然将杂技列入保护的范畴,但还是一个宽泛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国家立法部门组织法律及杂技业内专家,制定真正符合杂技艺术的创作和生产规律的有关实施细则在业内呼声强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全民守法的目标,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在这新的时代背景下,随着文艺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杂技从业者加强法律的知识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显得十分重要。杂技界应该学法、懂法、守法,形成良好的法律风尚。尤其对于杂技院团的管理者,更应该具备最基本的法律意识,明白哪些问题是否合法,哪些行为存在着违法风险,哪些决策需要咨询专业人士。在院团经营和重大事件的决策过程中,应该就相关事项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量降低因不懂法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不要让不懂法成为违法的挡箭牌,更不能允许知法犯法、以身试法行为的出现。

  2017年底,中国文联批准了《中国杂协深化改革方案》 , 2018年,中国杂协改革进入实质性推动和全面落实阶段。协会提出要创新杂技维权体制机制,加大对杂技工作者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强化遵纪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今年举办的6期针对不同杂技从业者的培训中,都将普法教育和权益保护作为各期培训的重要内容,旨在让法制宣传到位,更要深入人心,要让每一位杂技从业者从内心深处敬畏法律,提升法律的威严,明白遵纪守法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