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无法左右观众口碑
栏目:记者观察
作者:本报记者 李博  来源:中国艺术报

  就本质而言,进入电影发行终端的互联网企业,实际上并未摆脱电商模式和电商思维,其所有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争抢用户和流量。电商一直采用以用户为核心的盈利模式,电影观众因其广泛性和循环消费的特点,被互联网企业视作优良的用户群体。正如李岩松所言,与互联网企业补贴出租车行业相比,补贴电影票的成本要低得多,因此电影票线上销售平台才成为各大互联网企业争夺的“战场” 。与此同时,很多制片机构为了实现规模宣传效应并获得可观的预售资金,也乐于同线上售票平台展开合作。

  但残酷的现实是,只有一小部分热门影片的影票差价是由互联网企业垫付的,因为只有热门影片才能帮助其收回垫付的底价差价款;与之相对的是,绝大多数非热门影片的网络售价与最低票价之差要由片方自己承担。在后者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往往能够以零成本获取用户。

  随着互联网企业在电影发行终端的话语权越来越强势,一些制片机构和发行公司愈发认为锁定了预售影票就可以倒逼影院排片,从而取代电影发行的功能。这一想法未免太过天真。2014年,淘宝电影、新浪微博和新浪娱乐联手打造的“双十一”贺岁档电影票务预售活动,11天便售出100余万张电影票,其中《一步之遥》和《太平轮(上) 》双双成为网络预售的赢家。然而两部影片上映后,命运却与预售成绩同样出色的《心花路放》大相径庭。事实证明,赢在起跑线上并不意味着能笑到最后,互联网时代的口碑传播效应迅速终止了两部大片的热映势头。

  由此可见,互联网售票平台“倒逼影院排片,颠覆电影发行生态”其实是一个伪命题。网络预售的成功也许能够在最初上映阶段干预影院排片并拉升票房,但随后的市场表现还要取决于影片本身是否具有持续吸引观众的口碑和能力。上座率不佳与观众冷场、退场现象,会令利润至上的影院及时调整影片的排映场次,互联网企业的一切营销努力,终究敌不过影院里观众的真实反馈和口碑相传——这是比互联网影响更具实际操作性的市场力量,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结果。

  正如决定战争胜负的是人而非武器,决定一部电影成败的最终因素是影片的质量和观众的选择,而不是互联网。片方、影院、发行公司和互联网企业是互相合作、取长补短的伙伴关系,各方都不应该因为短期市场效应而迷失方向,若违背电影市场经济规律盲目扩张性发展,最终损害的将是中国电影产业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