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党的女儿》
《北京条约》第一次把表演工作者作为权益保护主体,提出保护表演工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我作为京剧表演艺术家,深切感受到这个条约的诞生,对加强表演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从事京剧表演艺术将近四十年,演出了京剧传统剧目和新创作京剧剧目五十余部。期间这些剧目录制播出了大量演出录像、唱腔录音和表演节目,近年来又参加拍摄了京剧数字电影《状元媒》 《赵氏孤儿》等。这些拍摄录制的视听表演,是我长期以来高标准继承京剧传统艺术,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大量舞台表演实践中潜心创作、反复磨砺、不断积累的表演成果。我想,这些凝聚着京剧文化传承发展的成果,既要很好地利用数字传播手段进行推广及宣传,也要对自己的创作和心血有所保护。这里,我们首先要知道自己作为表演者拥有哪些权利。在《北京条约》中,明确了表演者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享有五项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及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对其未录制的(现场)表演享有两项经济权利:现场直播权和首次录制权。这五项权利,不仅具有很强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并且为表演者权益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认为, 《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必将推动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和视听产业发展。在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前提下,能够激发表演者的创作热情,深入钻研表演艺术,推动表演艺术价值向文化产业价值的转化,进一步提高表演工作者在艺术领域中的地位。尤其是以京剧为代表的传统戏剧文化,是以舞台表演为主要呈现的艺术形式,表演者的艺术水平、技术技巧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观众的审美感受,影响到视听表演作品的传播质量,影响到视听节目的价值体现,因此要高度重视和保护表演者的表演成果。
我相信,通过《北京条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保护表演者的权益,将会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推动表演艺术人才不断攀登艺术高峰,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系国家一级演员、中国戏剧“梅花奖”获得者、中国剧协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