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
作者:冯双白  来源:中国艺术报

“荷花奖”现代舞获奖作品《盒子》

  《北京条约》的诞生及其在中国的广泛实践,标志着在世界范围内谈判了近20年的视听表演者版权保护的国际新条约不仅终于“修成正果” ,而且在一个文化传统悠久、社会迅猛发展、经济体量巨大的发展中国家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实施,意义巨大。

  《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这一点,对于舞蹈艺术来说特别有价值。众所周知,舞蹈艺术的时空特征,是其表演美学的本质所在。在新媒体多元发展的当代,舞蹈视频(含音频)传播大受欢迎。抖音、快手和各大网络平台上的视频频道,都对舞蹈情有独钟,也是网络流量的“兵家必争之地” 。20世纪中叶以后,以传统音乐、流行歌曲的演奏和演唱传播为代表的音乐表演传播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保护。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电子和网络技术的巨大进步,电影、电视、动漫、舞台表演艺术等领域里,一种呼声越来越高——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上述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 《北京条约》的问世,是符合大趋势的时代产物。在舞蹈领域,围绕着舞蹈《千手观音》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纠纷,正是《北京条约》诞生的现实背景之一。另一方面,国际上的艺术版权保护有一个重要的底层逻辑,即被保护的应该是艺术家的“艺术作品” 。然而,作为文化传统中的另外一个重要角色——民间艺人,却处于长期缺席的地位。中国是一个民族众多、文化脉络缤纷复杂、民间舞蹈艺术品类洋洋大观、遗产异常丰富的民间舞蹈文化大国。 《北京条约》的问世,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演者(如传承着各民族艺术传统的民间艺人)纳入了视野并给予保护,他们的各种“视听作品”受到保护,这对于复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伟大事业来说,其价值无论怎样评估都不为过。

  《北京条约》是在中国诞生的第一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将大大提升中国版权事业的国际地位,也将加快知识产权观念在中国落地,并更好地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 ,促进中外舞蹈文化交流。

  (作者系中国舞协主席,中国艺术研究院博导,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