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涉嫌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赔188万元。
判决裁定,“ 《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 ,故而不构成对金庸著作权的侵犯;同时,“ 《此间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的市场号召力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读者,并通过出版发行获得经济利益,夺取了本该由金庸享有的商业利益” ,故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回顾一下此案, 2016年,金庸就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其作品中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人名与之产生纠纷并将之诉至法院,事件将“同人作品”这一亚文化概念引入大众视野。时隔近两年,判决书在法律层面给予了这一创作类型较为直观的判断与界定,而相关讨论集中在“法院都判赔了,以后别写了”“不侵犯著作权,以后随便写”的两端。到底能不能写?笔者以为,这还需要文化层面的进一步判断与界定。
在网络上搜索“金庸同人”几个字,篇名中有“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倚天屠龙”等字样,并以金庸原作中某一人物为主角、“另起炉灶”的作品甚众。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衍生作品”栏目下,从“红楼梦”到“福尔摩斯” ,乃至时下的中外影视综艺,相关同人作品应有尽有。略读一二,有的延用原作背景,改变人物关系、故事走向,有的将人物“搬运”至其他背景,有的则与重生、穿越等类型相结合,创作方式五花八门,拥趸数不胜数。据笔者了解,目前这类作品绝大部分处于非营利状态,少部分获得了粉丝打赏或订阅收入。
江南曾在微博上两度发表声明,回应有关纠纷及判决,他对作品《此间的少年》是这样解释的:“故事基本是我在北大读书时候亲历的校园生活,还把自己代入了令狐冲这个角色形象”“当时金庸武侠风潮正烈,学生们往往自况是江湖中的谁谁,于是套用金庸先生笔下人物的名字” 。这基本可以概括同人创作的心理动因和基本形态,粉丝文化和代入创作是其主要属性。
但是不难发现,这种创作有很多自相矛盾之处。以江南为例,令作者、读者倾倒的,本来是金庸作品中的家国情怀、江湖大义和以此为背景产生的侠骨柔情,可是人物一旦搬到校园,难免讲述的都是日常琐事、儿女情长,不仅失去了抒写情怀、张扬大义的可能,人物也失去了本来的风骨,只剩下一个名字、一具躯壳。为的是唤起,结果却颠覆,两者完全背道而驰。
客观上来说,这一悖论是出版、网络两代传播媒介对创作的定位不同造成的。金庸系列武侠小说最早连载于《明报》 ,报纸作为公共媒介,连载小说追溯集体记忆、采撷共同文化历史、满足广大读者心理诉求,天然地具有一定公共价值;而《此间的少年》 2000年连载于网络文学论坛,作为早期网络小说,相当于在一片鲜为人知的化外之地开疆拓土,其野蛮生长是网络文学发展的初级阶段决定的。
主观上来说,则涉及作者文化历史素养、责任担当等问题。同人文化作为日本ACG文化的一个分支,上世纪90年代传入国内,因网络便利而兴,国内作者从最初创作日本动漫同人,到后来创作中国武侠小说、影视作品同人,这种舶来文化至今已在中国青少年亚文化土壤中落地生根,并因存在数量较为庞大,传播渠道日益广泛,渐渐与主流文化产生互动与相互影响。由此形成的同人思维,不仅存在于同人创作,也影响着许多类型的网络文学创作。如对历史的想象,经常是对历史影视剧的想象,不是置身于现实去面对现实,而是穿越到影视剧描述的历史中,假装面对那一时空的历史,再以当下时空的逻辑去逃避历史上的真问题,实现了历史与现实的双重逃避。角色扮演、自我指涉是这种创作思维的关键词,究其本质,和孩提时代过家家、警察抓小偷没什么区别。这种以既有作品为蓝本的创作思维不是让创作获得自由,而是限制了作者的想象力与创造力。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金庸等作家以丰富的文化积累、历史想象和扎实的功底、深入的思索,创造了优秀的大众文化产品,其影响是巨大而持久的,甚至成为一些读者的精神母乳,开启了一些有文学才能的年轻人的创作历程。至今包括江南在内的一大批作者、读者依然享受着这些作品的哺育,精神上、物质上收获着“金庸们”的市场余利。
同人创作作为一种粉丝文化,以及粉丝之间交流的重要载体会长期存在。它是网络文学的初级样式,是门槛较低的创作方式。但也应该看到,一大批作者在这一类型的创作中,展现了创作才能、积累了创作经验,它可以成为创作者发现自己、锻炼自己的渠道。但是,想创作出具有公共价值的作品乃至成为影响深远的“经典” ,创作者必须实现精神上的“断奶” ,走出其他文学、影视作品的影子,直接从现实生活和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讲述属于自己乃至这一代人的故事,塑造通过生活积累、历史研究等途径产生的人物形象。如今,江南有了自己原创的、读者热衷于讨论的人物名字,或许也有了自己作品的同人作品,并坦诚地为自己年少时不够专业的创作埋单,这不失为广大同人作者未来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