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评论文艺维权何以挥戈相向?
栏目:第一评论
作者:楚卿  来源:中国艺术报

  【事件】 《夏洛特烦恼》被影评人指抄袭,片方索赔221万余元

  【观点】文艺评论指向创作本身,文艺维权指向创作者权益,两者相辅相成,但不可混淆或相互替代

  《夏洛特烦恼》片方诉影评人文白侵犯名誉权并向其索赔221万余元,消息一出,众声哗然。此事的缘起,是《夏洛特烦恼》上映后,影评人文白撰写的一篇文章《炸裂! 〈夏洛特烦恼〉居然全片抄袭了〈教父〉导演的旧作! 》 ,文章通过画面和情节对比,揭出了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据报道,文章发表后,转发量巨大,阅读量超过十万,片方以文章对作品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为由将撰文者诉至法院。针对此事,在媒体对网友的调查中,双方支持率旗鼓相当,还有一种观点是:应该告,但索赔过多。

  文艺评论和文艺维权原本是促进创作、保护原创的两把武器,这两把武器为一部作品挥戈相向实属少见,且不该发生。笔者以为,手持“武器”的双方恐怕都有相当的偏颇。

  先看评论者。从文章题目到开篇头一句话:“…… 《夏洛特烦恼》全片基本上都在抄袭一部叫《时光倒转未嫁时》的电影。 ”如此评价,倘若出自一个普通网友的吐槽,毫不令人奇怪,但由占有话语权、担负评论职责的影评人说出来,就显得有失公允。影评人在电影赏鉴方面确有专业优势,但在法律面前,何等程度的客观雷同可以认定抄袭,不是人人皆可评判的,是以“抄袭”二字不可谓言之有据。影评是观影者对电影的反馈,讨论作品创作得失、审美价值,导引观众观影,供其他电影人借镜皆可,但不代表影评人可以罗织罪名、任意“斗倒”一部作品。这篇“影评”把本该由著作权人向法律部门提出的“诉告” ,诉诸广大观众。评论者“越权” ,言说对象“错位” ,使一场看似由著作权归属引起的争论,最终变得和著作权无关。

  再说片方。批评当以解释反驳,诉告当以事实自证。若在法庭上,面对一系列雷同的客观事实,当以作品创作过程为依据予以辩白,由于诉者并非著作权人,诉告场所也非法律部门,这一自辩无处安放。但两部作品俱在,抄袭与否自有公论,片方转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巨额索赔,则显不智,且导向不良。不少影评人表示,“名誉权”一出,评论者动辄得咎,巨额索赔令人不敢仗义执言。笔者注意到,此案的诉方包括两个法人和两个编剧,索赔主要基于片方“经济损失” ,至于引起公众质疑的原创性,除了主创人员早些时候“绝无此事”“纯属巧合”的简单回应,仍被悬置。如果创作确实存在原创性阙如的短板,不予以正视,一遇“负面影响”就挥起“侵犯名誉权”的大棒,所谓的“维权” ,说得好听属于“防卫过当” ,说得不好听则无异于一种打压、封口。

  这次事件的评论武器和法律武器之所以挥戈相向,是因为双方都遵循资本的逻辑,一方试图证明原创性不足的作品不应得到票房支持,另一方则坚持要令影响票房的负面言论付出代价,原创性、著作权本身并不是双方真正关心的问题,两件“武器”也谈不上针锋相对,实际上都挥向了观众。至此,双方对各自权利的滥用,和在创作与评论上的失职就无法掩盖了。

  从功能来看,文艺评论指向创作本身,文艺维权指向创作者权益,两者相辅相成,但不可混淆或相互替代。评论者把创作的问题上升到侵权层面,或创作者把对创作提出的质疑,误解甚至偷换成对自身权益的攻击,都会令两件“武器”相互抵牾,不仅不能促进创作、保护原创,还会把创作和创作者引向歧途。

  回到事件本身,原创性不足,在全世界范围的文学影视作品创作中已普遍存在,其原因未必是抄袭、侵权。过度的商业化,创作者缺乏个体经验和独树一帜的思考,都有可能导致。想要真正洗脱“抄袭”的污名,必须首先面对“原创性”这一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