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不能恣意妄为
栏目:钟鼓楼
作者:左岸  来源:中国艺术报

  前不久,笔者在《中国艺术报》上发表了一篇人物专访,文章被一家网站转载时,内容遭到随意篡改,与本人的原意南辕北辙不说,更是损害了采访对象的声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这也促使笔者想谈一谈对当今网络转载的一些看法。

  随着新媒体、新技术的发展,传统报刊内容被网站大量转载早已司空见惯。总的来说,网络转载为扩大转载对象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很多网站并未征得作者同意,随意篡改文章内容,略去原稿作者,不注明或弄错作品最初来源等不良现象亦是屡见不鲜。这里,简要说说网络转载中最常见的几宗乱象。

  首先是随意篡改原稿内容。这一点可以笔者亲身经历为例。笔者在《中国艺术报》发表了一篇人物稿件几天后,接到采访对象的电话,非常气愤地说看到中国民乐网转载了这篇报道,但文中两个非常关键的地方歪曲了事实,使得文章内容由一篇客观报道变成了不实报道,影响非常恶劣。由于当时笔者寄去的样刊对方尚未收到,所以他以为笔者就是这么写的,后来经查阅中国文艺网上载的原稿后,确认是其他网站在转载时做了篡改。

  其次是随意略去文章出处或来源。事实上,针对这一现象,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其中明确规定,对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对不注明出处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尽管如此,此类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关键在于当下很多网络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法律意识十分淡薄。

  再次是随意抹去或写错原稿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网站上转载他人作品,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很多网络媒体在应对相关投诉时,总会解释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不是有意为之,偶尔一次可以理解,但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此类问题,恐怕就关乎一些网络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观念意识和基本素质问题了。

  最后是随意篡改文章标题。互联网时代,媒体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吸引更多眼球、赚得更高点击率,很多网站在转载文章的标题上大做文章。怎么雷人怎么来,怎么另类怎么来,全然不顾转载对象的感受和权益。也正因此,近些年与此相关的官司时有发生。表面看来,篡改后的标题貌似更有冲击力,但如此更改,实际上既是对原作者权益的侵犯,更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内容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纸媒是内容生产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很大程度上,纸媒长期以来都是被动地为网络媒体提供内容服务。姑且不论网络媒体的这种“拿来主义”是否合法,至少网络媒体在习惯性地“拿来”时,是不是应该对索取对象的劳动成果保持一种最起码的尊重。更令人不可忍受的是,很多网站一边在其首页上标注“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之类的声明,一边却在干着侵犯版权的事,典型的双重标准、说一套做一套。

  有人说,网络转载乱象丛生,主要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其实不完全如此,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现在缺的恰恰是能够照进现实的操作层面上的执行。破除乱象,还需要相关部门、网站、从业者自身等多方面合力构建防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