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立身之本
方能行稳致远
——从演员景甜违法代言广告被罚说起
栏目:中国新闻名专栏·艺苑走笔
作者:风寒  来源:中国艺术报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5月28日发布了对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同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官方网站表示,坚决支持依法查处景甜违法广告代言案件。中国影协、中国视协也就此发声,呼吁文艺工作者珍爱公众形象、诚信做人做事,依法依规广告代言、牢记社会责任担当。此事迅速登上热搜,引起了较大关注。这是又一起明星代言“翻车”案例,让人警醒,引人深思。对于文艺工作者而言,如何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立身之本,以及在商业环境中审慎地处理好相关关系,从来都不是小事,此事可谓再度敲响了警钟。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决定,景甜受罚是因“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而景甜当日即通过微博致歉,承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表示“完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并已第一时间全部缴纳罚款”。罚单依据明确,而景甜的表态也还算诚恳,但负面影响已然产生。

  早在2015年修订《广告法》时,广告代言就被纳入到规制范围。我国《广告法》第38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对景甜案件简单加以“复盘”,在“应知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未核实代言对象的情况而进行代言,轻而言之尚能说是不够谨慎,重而言之就是明知故犯了。对于一位正处在事业上升期的青年演员来说,成长成才实属不易,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更应该时刻谨记。比如,在基本认知里要学法知法,做到“应知法律法规”,而在商业代言时,又能“知法守法”。

  在进行广告代言的过程中,明星实际有着“四重身份” :具有公众形象的自己、商业品牌的代言人、影响受众判断的公众人物、从事文艺工作的文艺工作者。身为公众人物,明星形象往往自带“流量”,不管是正向还是负面的事件,都可能产生较大的溢出效应。明星代言广告,本身就是因为更容易提升产品影响力和商品销量而产生——广告受众会出于对其公众形象的“权威感”和“信任感”,转而对商品品牌更加信赖;而明星又因其形象和成就,往往会让观众获得“亲和感”,进而促成了消费行为。这是一个商业和文艺的交叠地带。合法合规的代言,在现代社会自有其价值和意义,但这个“交叠地带”,明星一不小心就容易“踩到雷”“过了线”。

  去年以来,针对包括明星广告代言违法现象等失范失德问题所开展的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对廓清行业风气、净化行业生态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修身守正立心铸魂——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工作座谈会”上,艺术家代表向全国文艺工作者发出《修身守正立心铸魂——致广大文艺工作者倡议书》,倡议文艺工作者牢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思想,在名利场中保持清醒,心存敬畏、行有所止。今年初,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发布《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倡导文艺工作者遵守广告代言行为规范,坚决抵制不良广告代言行为。在代言广告时不加怀疑地“照单全收”,哪怕失察亦不可取,把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更是让人惋惜。对于文艺工作者而言,更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特别是通过此事进一步加强自律自省,对自己作为公众人物的身份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和定位,对自己的从艺初心、职责使命有真实真诚的拷问和重塑。

  文艺创作是文艺工作者成就事业的立身之本,崇德尚艺理应成为其价值的坐标,文艺界核心价值观理应成为其积极遵守、努力践行的规范和准绳。记住红线,守住底线,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本分;牢记立身之本,牢记文艺工作“培根铸魂”的职业特征,自觉追求崇德尚艺,是每一个文艺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在笔者看来,舍本逐末不可取,舍义逐利不可为,唯有警钟长鸣,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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