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对加强网络空间思想引领、网络空间文化培育、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网络空间行为规范、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网络空间文明创建等提出了新要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体系中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召开专题会议,共同发起《构建清朗网络文化生态自律公约》,就反对“唯流量至上”,加强对文娱领域相关账号、评论、弹幕的管理,完善网络平台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等自律措施作出规定。
互联网的诞生在给人们发表自由言论提供便利条件的同时,也成为了滋生网络暴力的土壤。在当今娱乐文化业发展、“粉丝文化”兴起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曲艺工作者等社会公众人物往往更易陷入网络暴力漩涡之中。网络暴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觑,在加强行业管理和行风建设的今天,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坚决说不。
网络暴力,属于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其表现形式通常为:侮辱、诽谤、威胁以及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散布谣言、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暴力事件在初发时,往往源于单个主体的前述侵权行为,但基于互联网平台交互式传播的特点,单个主体侵权行为的实施会快速扩展为群体性的侵权行为。
梳理近些年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可以发现,网络暴力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网友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网上侵权难被追究。许多网友认为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中,即便自己言论不当,但只要躲在海量信息背后,就很难被察觉和追究责任。第二,网友认为转发无责,部分网友主张其发布的侵权言论并非原创,而是从其他媒体或个人发布的信息转载而来,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第三,炒作跟风、恶意营销的网络失范行为兴起。在信息流、算法推荐、群圈分享、平台分发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驱动下,网络水军、恶意营销、炒作跟风等顽疾毒瘤兴起,严重影响舆论生态、扰乱传播秩序。
当曲艺工作者在面临网络暴力时,并非如施暴者所想,其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来看,当曲艺工作者遭受网络暴力时,可以视不同情况从民事、行政、刑事角度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善于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是我们身处网络时代的一项重要能力。所谓名誉,系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即使施暴者以如下理由提出抗辩: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但如果能证明施暴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曲艺工作者名誉情形的,施暴者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曲艺工作者明确同意外,施暴者如有以下任何一种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曲艺工作者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曲艺工作者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曲艺工作者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曲艺工作者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曲艺工作者的私密信息等,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面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行为,曲艺工作者应该向律师寻求专业的帮助,评估网络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诉性。具备起诉条件的,可以积极做网络证据保全,进而组织相关的证据,为下一步的起诉做好准备工作。倘若施暴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网络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许多网络暴力实施者以言论自由之名,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实。所谓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宪法在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明确了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何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边界内翩跹起舞,是每位公民应当理性思考的问题,也是每位公民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中最起码的认知。
(作者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版权运营与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国曲艺家协会特约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