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已于4月28日生效。
据了解, 《北京条约》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缔结,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旨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 《北京条约》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权。表演者对其未录制的表演,拥有广播权、向公众传播权、录制权。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平衡了创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环节的利益关系。根据条约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成员国批准、加入3个月后生效。今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成为该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这一国际版权条约得以在4月28日生效。
据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从而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进一步激发其创作热情,丰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高度赞扬《北京条约》 ,称其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据了解,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公约是1961年的《罗马公约》 ,当时由于担心保护电影演员的表演者权会妨碍对影视作品的后续利用并影响影视产业的发展, 《罗马公约》将表演者权主要限定在对表演者声音的保护范围内。随着摄录设备的普及,在影视产业外产生了大量的“视听录制品” ,传播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对“视听录制品”的利用方式日益丰富,很多国家迫切要求尽快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以在世界范围内对利用“视听表演”的行为加以规制。
据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条约缔结地,中国政府在推动《北京条约》缔结和生效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201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政府积极协调、推动《北京条约》顺利缔结,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参会的156个成员国、 6个政府间组织、 45个非政府组织的高度赞赏,认为会议体现出的“理解、支持、包容、合作”的“北京精神”将持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发展。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北京条约》 ,中国成为条约的第五个成员国。多年来,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密切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推广条约的重要意义,就国际层面加大表演者权利保护,促进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发展达成更多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批准、加入了《北京条约》 。
4月23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截至目前, 《北京条约》批准或加入的国家已达31个。于慈珂表示,国家版权局将继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积极推动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北京条约》 ,也将以《北京条约》的生效为契机,不断完善版权保护体系,推动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版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对于《北京条约》将给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带来的影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主任郑直表示, 《北京条约》所创设和规定的各项权利,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为表演者设定的各项权利基本吻合。我国只需要在修法时为表演者增加“出租权” ,即可满足条约的相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 ,在“类电作品”中,演员表演的权利已被“类电作品”吸收,由制片者统一行使。这一安排是符合行业实践的,有利于提高交易和传播的效率。而在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权利则得以保留。郑直提醒,当涉及播放影视剧等作品中的表演者权,电视台应与制片方签署版权许可协议,获得满足播出要求所需的授权;同时,在协议中应明确“权利担保”条款,即制片方应与演员、编剧、导演等签订协议,确保广播电视机构在行使权利时不存在障碍。此外,电视台每年要自制大量的综艺类节目,如《国家宝藏》 《爸爸去哪儿》等,节目中涉及大量的表演者,在这种情况下,节目制作者应与表演者签订完善的参演协议,约定表演者相关权利的归属和后续使用,确保商业开发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