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明确开放使用的条件、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开放的主动性、公益性,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了《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 》 。
导则分总则、开放条件、功能类型、开放方式和类型、日常管理与维护五个部分共22条。根据导则,文物建筑开放应有利于阐释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文物建筑开放应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
导则要求,文物建筑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现状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创造条件对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开放可采取全面开放或在有限的时段、有限的空间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