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怡梦) 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了解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工信部日前公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说明。规定将于3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规定》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有效期为5年。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