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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需要培育“文化建设债券”市场

时间:2013年08月18日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喻文益

    分析认为,应放宽发债主体,向中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倾斜,发债项目向文化产业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倾斜。

  对于中等发达水平、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市,在其他各行业的债券发行告一段落之后,可以有选择性地发行城市文化建设债券。此外,文化产业金融的部分财政属性,使其可能进入企业债券的选项之中。适度推出以社会优质企业为主导的文化建设企业债券,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文化兴市”缺资金的矛盾。

  市政债券随城市的扩张而急剧增加,这是全球的普遍规律。但是有计划地通过发行债券的手段落实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与文化安置,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充分。在西方国家,对发债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架桥修路一类的有收费权的项目可以发债,村级组织和学区也可以作为主体发债,企业募资可以发债。刺激债市投资也有一些手段,如美国的市政债可以免联邦所得税,这对高税负的投资群体是有吸引力的。债市如果组织得好,可以活跃经济与文化。

  发行文化建设债券的诉求迫切

  城镇化进程中的文化安置需要多元化的金融工具,包括多元化的发债主体,投资项目丰富多彩的文化建设债券,发达的债券交易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刺激债市投资的激励措施。当前,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很快,但如何用好债券支持城市文化建设并无系统的规划,更谈不上培育“文化建设债券”市场。这其中的原因既有政策的限制,也有文化系统的认识问题。现在,发债的门槛依然很高,发债的主体是政府、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等。债市运作的市场化程度不足,债务集中在政府,而不是分散给具有发债资质的广大民营企业,其结果是既透支了政府的信用,又压抑了社会资本的积极性,资金投向的多元化目标也难于实现,这样的发债主体格局必须改变。否则,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依然难于落实。

  文化产业金融的部分财政属性,使其可能进入政府发债的选项之中。在地方政府层面,资金短缺是棘手难题,文化项目的融资常常无从下手,从而使文化建设债券的发行极为迫切。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对于发行文化建设债券尚未普及。当前,一些历史比较悠久,文化底蕴厚重,指望“文化兴市”的城镇往往还停留在吃财政饭的水平上,至今拿不出更多的钱专门从事文化建设,即使要发债也不会专门用于文化建设,只可能将其中的一小部分投入到文化发展上。

  但对于中等发达水平、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市,在其他各行业的债券发行告一段落之后,可以有选择性地发行文化建设债券。实际上,是否发行文化建设债券,取决于城市发展战略。如果认定文化产业是振兴地方经济的突破口,可以优先考虑发行文化建设债券。近年来,地方债的环境还是相对较好的,财政部发布了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的政策,旨在鼓励投资者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城市文化建设应该用好这个政策。

  文化兴市需要企业债券

  文化产业金融的部分财政属性,使其可能进入企业债券的选项中。在政府融资能力递减的大背景下,在维持政府融资平台发债的基础上,适度推出以社会优质企业为主导的文化建设企业债券,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文化兴市”缺资金的矛盾。本处所指的企业债,并不限于国有主体的投资公司、城建企业或大型文化集团发行的债券,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现金流稳定、具有较好偿债能力、管理规范的中型或大型企业发行的债券,它们为文化项目而发债,目的在于支持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至于发债的规模,则视项目的大小及企业与项目的偿债能力而定。

  这样,即便在经济规模较小的地级市,也可能找出3至5家具备发债资格的企业,把民间资金集中起来,形成文化兴市的资金池,办成几件大事。企业发行的债券,付息可以差别对待,必要时债息的水平可以上浮一些,以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企业发行债券能部分解决民间资金的流向与出路问题。企业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可以从现有的业务出发,也可以从新项目投产及产能扩张后取得的利润偿付。如果企业的现金流稳定,发行债券规模不大,投资者的风险是比较小的。

  资金应该用于何处?

  文化建设债券往往用于具有一定经济前景的、影响较大的文化建设项目。资金用途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城区文化的保护性开发。当前,一些城市的文化遗址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周边开发的资金依然不足。以发行债券的形式加快保护与开发的步伐,不失为一种举措。二是近郊古村落与文化遗址的保护需要资金。这些古村落与文化遗址修缮之后可以作为景点开放,大一点的场所可以开发景区发展旅游业,开发过程中,沿途的道路修建与扩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区、乡级财政大多承受不了。像这样本身具有一定经济前景,甚至能带动成片开发的项目,应该发行债券。三是用于文化产业集聚区的开发。文化产业集聚区的开发也存在拆迁、道路与公用设施的改造、征地和土地的购买等问题。像这样的项目,可以选择债券融资的形式。四是用于民生工程的文化部分。包括对于城市居民的技能培训与就业安置等。培训本身往往是作为一个大项目的附属内容进入到发债的诉求中去的。五是用于支持生产性文化企业的发展。对于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的文化产品的生产,需要建车间、买设备、雇人员、拓展市场等等。像这样的企业,如果前期经营已经取得一定成效,扩大再生产或新增投资项目的资金可由发债解决。

  总之,落实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国策,针对目前国情,应做好4件事:一是战略性地培育文化债券市场,发展其规模,活跃其交易;二是放宽发债主体,向中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更多地倾斜;三是发债项目向文化产业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倾斜;四是债券利率的市场化,风险收益完全放开。如果能做到以上几点,加上其他的金融工具,文化安置得到充分的资金投入,那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建设持续发展、包容和富于创意的城市”的目标就有可能实现。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