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播环境下摄影版权保护制度的新思考
侯建江(中国摄协著作权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诞生,以博客、手机报、电子书等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借助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超越书刊、广播等成为文学艺术作品传播的主渠道,互联网已经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和最敏感区域。同时,科技的快速发展也对侵权行为认定以及传统的版权作品授权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由此引发围绕著作权产生的各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法院新收著作权一审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36.64%,连续几年高位运转,其中半数都涉及网络。如何在新传播环境下确立新的利益平衡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良好的版权流通秩序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命题。作为一种具有独特艺术表现力并且在新媒体传播中被广泛使用的作品形式,摄影在这股版权保护新浪潮的冲击中也不能独善其身,业界必须在以数字技术为先导的新传播环境下探索出一条摄影著作权保护和摄影文化产业互利共赢的科学发展之路。
一、在以数字技术为基本特征的新传播环境下,“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理念有待更进一步突破。
从根本上来讲,我国《著作权法》目前遵循的依旧是严格的“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尚未建立新型的授权机制。然而,当今摄影作品的创作规模和传播效率已经彻底颠覆了人们以往的旧有观念,固有的授权模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一些“无主”作品,传播者由于无法取得授权而不得不放弃使用;网站等海量作品经营者由于无法解决授权问题,也不得不减少对摄影作品的使用,甚至不使用,以避免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可以说,这种严格的授权使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新媒体的不断进步,进一步突破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即九年制义务教育统编教材的编订者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摄影作品,但要按照标准支付相应的稿酬。这一规定使得一些出版社在选用作品时不必事先取得作者许可,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但这种对传统版权保护理念的突破还仅仅局限在特定的领域和行业,我们需要更进一步地解放思想来应对新技术的挑战。
瑞典、丹麦等已经为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这些国家规定特定的权利人组织可以统一代表权利人发放授权(包括非会员的作品),集中收取稿酬后统一分配,除非某一权利人公开声明不接受这样的安排。这些国家还规定了“复印权补偿金制度”,该制度要求CD、DVD、U盘、复印机等复印设备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预先向权利人组织缴纳一定金额的版权使用费,消费者购买这些设备后对版权作品再进行复制便有了合理依据,从而实现了供需双方利益的平衡。这些制度上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由于科技发展带来的版权保护难题,对我国的版权保护事业无疑具有非常有益的参考价值。
摄影家欧阳星凯的多幅作品被某网站侵权使用,法院最终判决该网站以1500元 幅的价格赔偿欧阳星凯4.65万元,图为侵权页面。
二、在以博客、微博、短信等为代表的“个人媒体”不断涌现的新传播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能否依旧作为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值得商榷。
在当前版权法律保护体系下,“个人使用”由于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者往往不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即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必支付报酬。在“个人媒体”尚未出现的前数字技术时代,这一法律规定无可厚非。因为依照当时的技术条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成本较大(制版、印刷、出版等支出),很少有人出于非营利的目的实施此类侵权行为。但随着博客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新兴媒体的出现,博主已经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就可以轻松地大量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且绝大多数的博主也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博客因此具有非常明显的“个人使用”的特征。如果法律仍旧规定此种使用方式可以免责,则会导致大量版权作品通过博客等传播而权利人对此却束手无策,这显然违背了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理念。
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博客文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著名跳水教练于芬的某篇博客文章因为引用了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的博文内容而被判侵权。本案以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博客文章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对今后的司法判决具有指导意义。此案的判决结果虽然合乎情理,但法院在审理中对于芬的行为是否能够引用相关的免责条款却并未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该判决似乎有违现行法律中对“个人使用”所作规定的应有之义,出现了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相碰撞的尴尬。
由此可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立法,使之更加符合时代精神和我国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已经迫在眉睫。令人可喜的是,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修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我国自2001年以来的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已于2011年7月全面启动,据悉,本次修法将立足于国情,针对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给传统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致力于解决我国著作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我们有理由期待一部更加科学、更加完善的著作权法在不久的将来继续引领着中国的文学艺术事业不断走向繁荣。
三、在海量信息飞速传播的新媒体环境下,单打独斗、劳民伤财的“个人维权”应当逐步被高效便捷的“集体管理”新模式所取代。
集体管理具有个人维权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著作权人只要加入了集体管理组织,便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全力以赴地投入到艺术创作中。这一来自西方的版权保护模式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破解海量作品授权瓶颈的难题,极大降低社会维权成本,提高作品的传播效率,是数字时代解决版权保护难题的有效途径。世界上首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于1849年在法国出现,之后在各国迅速发展。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发起的国内唯一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10-2011年间,摄著协先后办理了若干有影响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到搜狐网、新浪网、雅虎网、智联招聘网、凤凰网、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广州聚缘影业有限公司、海南金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凤凰出版集团、京味楼餐饮有限公司等30多家单位,上述纠纷通过法院诉讼以及协商的方式都得到了圆满解决,为摄影家争取到了3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其中老摄影家侯波一次性就获赔8万元。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摄影作品赔偿金额普遍偏低的突出问题,摄著协邀请摄影家代表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研讨会,呼吁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在摄著协解决的摄影作品侵权纠纷中,单张摄影作品的获赔金额屡创新高,有效维护了摄影人的合法权益。摄影家们拿到赔偿款后都激动地表示:中国摄协为摄影人办了一件大好事。与此同时,向摄著协支付了作品使用费的单位也深受教育,纷纷表示将不断提高版权意识,切实尊重广大摄影家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坚决从正规渠道获得摄影作品合法授权。此外,摄著协还积极和出版社协商,以期妥善解决法定许可摄影作品使用费的稿酬收转问题。可以说,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为摄影作品的权利人和使用者搭建了一个沟通的桥梁,在中国的摄影版权保护领域正在发挥着依靠个人力量维权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我国自1992年起先后成立了音乐、摄影、文字、音像和电影在内的5家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保护体系,机构维权这一有益的制度创新对于中国文化产业今后的持续发展和繁荣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