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舞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舞协舞蹈工作者维权专题研讨会侧记
http://www.cflac.org.cn     2011-06-17     作者:唐坤     来源:中国艺术报

    舞蹈维权,不是明日话题,而是当下日程。这在中国舞蹈家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就已成为一种呼声。面对一个又一个艺术上是强者、权益保障上却是弱者的舞蹈工作者,中国舞协感到了所承载的期盼与厚重的责任。哪怕是一声轻轻的叹息,都在传递着一个强烈的信号:舞蹈工作者普遍遇到的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制约舞蹈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之一。经过近半年的调研和论证,5月29日上午,舞蹈维权拉开了序幕,一场舞蹈界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中国舞协舞蹈工作者维权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中国文联荣誉委员、中国舞协名誉主席贾作光首先表示,舞蹈维权利国利民利舞,对促进舞蹈创作繁荣是利好消息。谈起维权,舞蹈界似乎都有一肚子苦水。北京歌舞剧院院长赵丽华说,北歌近年来面临着众多挠头的侵权事件,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发现有太多的无奈,取证难,侵权主体分散、隐蔽;真假导演泛滥,扰乱市场;冒名出品,难以追究。为此,赵丽华建议成立合法的舞蹈维权管理机构;或是借鉴出版界的做法,成立维权联盟组织,成员单位资源共享,共同抵制侵权行为。同时,加大与相关政府机构或组织的联系,在立法上争取更多细则出台。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海文面对侵权更多的则是一种无奈,被侵权对“天天”而言是天天都在发生,公司也曾专设打假办公室开展打击盗版工作,终因维权成本入不敷出而告放弃,连锁反应便是创作环境恶化,最直接的表现是舞蹈影像制品由公司向舞蹈创作者支付稿酬转变为现在由创作者承担所有出版费用,舞蹈影像质量和数量都有所下降。柏屋舞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柏劲峰则对一些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服装、道具产品充斥市场表示忧思,舞者权益也应包括对身体和相关训练的必要保护,而舞蹈界在这方面的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中央芭蕾舞团团长助理尤玉芳介绍了中芭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权益保护上以国际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编创新作或引进剧目之初,便就相关细节达成合同,但在实际履行时也会存在实施难度。譬如最近中芭主办的第二届创意工作坊项目,有的作品配乐找不到权利人,向相关协会缴纳费用也未能受理,只能忍痛从电视台录播节目中删除该作品。中国艺术研究院舞研所研究员茅慧则表示,古代中国舞蹈的历史素来缺乏尊重舞者的传统,现今的舞蹈学科研究方向罕有与知识产权挂钩,而舞蹈界人士也普遍缺乏相应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造成了目前舞蹈维权的一种缺失。

    面对舞蹈院团、企业、研究者所描述的困惑和苦恼,法律界又会给出怎样的药方呢?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周林以其经办的1993年我国首例舞剧侵权案《太阳部落》为例,分析其胜诉原因,认为首先应对类似于“舞蹈家”、“舞蹈工作者”和“舞蹈”这些基本概念形成准确定义,以便为进入司法程序形成依据。在国外,舞蹈作品分为两类:哑剧和舞谱。也就是说要求舞蹈作品是记录在舞谱上面的,但中国版权法没有这个要求。其次,舞蹈是门综合艺术,涉及各艺术门类,如果维权时什么都管,往往什么都管不了。为此他建议舞蹈维权应有针对性,成立维权组织应慎重。不妨建立相对灵活的机构,组织调研,出版简单实用的维权手册,利用和充分调动体制内资源,真正繁荣舞蹈创作。长期担任北京舞蹈学院法律顾问的马晨律师有10年和舞蹈界打交道的经历,他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舞蹈创作前应有维权意识,尤其是容易造成纠纷的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应及时采取“预防保健”措施,就细节达成协议;二是在编创过程中,应重视他人的在先权利,鼓励和保护“首创”;三是舞蹈界目前存在主体既需维权,同时又侵权的状况。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文艳认为,目前舞蹈维权必须与舞蹈工作联系起来。她建议定期举办讲座,以实例普及相关法规;争取法官团体对舞蹈的理解;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可借鉴技术开发合同的鉴定做法,在作品出来之前就已界定好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像专利说明书一样对舞蹈的保护范围做出规定。

    其间,围绕一些具体案例,针对舞蹈维权的效力、维权基础等问题,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各自的观点,也展开了友好的辩论。中国文联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暴淑艳表示,针对各艺术门类维权难的情况,中国文联目前已经与北京高检正式成立合作机构,引进专家机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其鉴定结果被法院采信。中国文联将尽最大可能保护所有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最后,中国舞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冯双白,分党组副书记、秘书长罗斌代表中国舞协表态:其一,大力提倡行业自律,利用多种手段着力推动官、产、媒、学各界的通力合作,建立良好的创意生成环境。其二,筹建舞蹈著作权保护机构,建立相应的舞蹈作品数据库,以翔实的资料提供给相关仲裁委员会或法律机构。其三,加强与其它表演艺术集体管理组织的联系,就侵权认定制订为大众所认可、具有公信力的标准,并在实践中对该标准加以不断修正完善。

    对于中国舞协而言,在未来的舞蹈维权这个平台上,单位与个人得以坦诚沟通;艺术家合法权益得以看护;法律法规得以宣传与阐释;理性和诚信得以呼唤与维护;权力得以监督与制衡;公义得以弘扬与捍卫。毕竟,任何缺失诚信的文化,都是行之不远的文化,任何离开法制保障的社会,都是不和谐的社会。只有维护法制与诚信,才能建立一个让艺术家放心的舞蹈界。

中国音乐专刊
中国舞蹈专刊
中国民间文艺专刊
中国书法学报专刊
重大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