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保障美术事业繁荣发展——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座谈会发言摘登(上)
http://www.cflac.org.cn     2011-04-01     作者:     来源:中国艺术报

3月30日,由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座谈会在京召开。图为座谈会现场  

邱振刚/摄

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 推动美术事业繁荣发展

冯 远(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近年来,美术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呈现出繁荣活跃的景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文化艺术市场的活跃,艺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艺术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这些年来,中国文联和中国美协一直把为艺术家维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制定了规划,建立了机构,明确了责任。中国美协的维权办公室已经把工作开展起来,推动了美术家权益的保护工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协成立维权机构是美术界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也受到了艺术家方方面面的关注。

    美术事业发展到今天,艺术家的权益、艺术家的成果如何得到更加全面的尊重、保护,成为大家非常关注的事情。中国美协已经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明确了自己在这一领域的职责,也有了维权工作的专职人员。接下来还将继续开展更加深入的调研,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也希望在收集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推动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完善。

    今天参加会议的同志,无形中共同承担了推动维权工作不断进步的责任。中国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一直重视维护艺术家的权益,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发挥好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重要作用,提高文联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今天的座谈会也是一个重要的调研会,我们希望大家能够畅所欲言,从各自的角度,从艺术家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积极建言献策,把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在促进美术事业不断繁荣发展的同时,能够把权益保护工作推向深入。

千方百计保护好壁画艺术作品

侯一民(中央美术学院教授、著名美术家)

    2003年在一次关于壁画被毁问题的座谈会上,我呼吁法律界救救壁画。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当代壁画复兴,但壁画被毁坏、被侵权的现象也非常严重。2001年以前,我们做过一个调查,受调查的30个壁画家中,已有25件作品被毁。像刘秉江为北京饭店创作的《创造·收获·欢乐》,一夜之间就被毁掉了,作者却毫不知情。之后噩耗不断传来,包括我在内的很多壁画家的作品都被毁掉。所以,当时我们就觉得情况非常严重,一批能够代表我们国家壁画艺术水平的作品,有“全军覆没”的危险。

    壁画一旦完成,作品附着在建筑上,其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就转移了。另外,壁画的产生往往不是个人的委托,它往往是一个市政工程、城市文化形象展示的组成部分。虽然它可能处在某一个饭店,但它是一种公众艺术,那么它是不是和私人保存的艺术作品应该有所区别呢?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虽然建筑的所有者有对壁画所附着其上的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但作者还有对这个作品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这体现在他对这个作品的署名权上,体现在他有权宣传介绍、出版这个作品上。有法律专家说,在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随便损害壁画是违法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壁画就是这样堂而皇之地被毁,被拆,一夜之间就变成一堆垃圾。

    所以,我们建议:第一,应当对法律中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条文进行更加细化的解释。第二,文化部门对壁画保护问题应当有法规。第三,应当有一个机构,认定哪些壁画是需要保护的,像日本一样,把它列为国家文化财产,甚至是国宝级的作品,你这个单位有权利使用,但是你没有权利破坏,相反,你有义务来保护它。应当有一个壁画艺术品的名单,来进行分级的保护。对一般的壁画也应该有一个保护的办法,起码要对作者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原来合同里没有约定可以随便毁掉,那你就必须通知作者,因为建筑要拆除,作者可以把它拿走。

    我在北京的5幅壁画已经毁掉3幅了。我非常感谢中国国家博物馆,通过大家的努力,把我的一幅作品作为文物保护下来,而且最近重新安装了。

    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一批经典作品将近三分之一被毁掉了,有的甚至是成批的毁掉。首都机场的一些壁画,有的名扬世界,但是那些地方都已经改成库房了,这也是不幸中的万幸。要是抢救的话还来得及,虽然是库房,你给我留着,多少年以后还可以供人参观。

加快合作步伐推动维权事业

张雪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这些年涉及美术作品的案件不断出现,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美术作品未经画家许可就被用于邮票导致侵权。漫画用于高考试卷的侵权案件引发的争议也比较大。这些案件既有涉及著名艺术家、经典作品的,也有知名度不是很高的艺术创作者。从审判的结果看,多数法院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侵权。争议比较大的是赔偿损失如何计算,因为这涉及的因素比较多,像我们判决赔偿数时,根据的是作品本身的原创度、知名度,也会考虑侵权者是商业使用还是一般地在报刊上作为插图、配图使用,情况非常复杂,目前也没有公认的计算标准。下一步我们法院还要再考虑针对不同的作品、不同的侵权行为制订一个相对比较规范、合理的标准,这样就能在审判中得到普遍的适用。希望中国文联和中国美协的领导对我们的这一工作予以支持。

    我们和中国文联已在积极策划建立全面合作机制。这个机制包括一些案件中委托专家进行调解,还包括案件审理当中所涉及的一些专业问题请专家出具咨询意见。

让法律更好保护美术家权益

段玉萍(国家版权局版权处处长)

    著作权法1991年正式实施,到今年已经整整20年。20年来,我们国家的著作权保护状况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这种进步离我们的愿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无论是1990年代的法律,还是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及去年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对于美术作品的保护应该说都有涉及。首先从作品的种类上,著作权法中就把美术作品当作单独的一项保护客体。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一共是17项,美术作者能够享受到其中的大多数。另外,对于美术作品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的规定和其他种类的作品基本一致,也就是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另外,对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保护的衔接问题,在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部分中也做了一定的规定,也就是美术家可以在合同中以恰当的方式来进行约定,从而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

    当然,著作权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比如欧洲很多国家规定了作者的追续权,当美术作品第一次拍卖、美术家获得报酬之后,以后几次的拍卖,美术家都能够拿到一部分的报酬。有的国家规定,整个拍卖金额的5%左右还要再给美术家。但是目前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没有类似规定。我前一段时间去比利时,他们有一个视觉艺术协会来帮美术家维权,其中有人就提到中国的艺术市场交易是非常活跃的,而且金额也非常大,仅次于美国,可能在国际上是第二大艺术品交易市场,这么大的交易量,对于作者追续权的保护应当要提到日程上来。

    这几年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好,我们的各个行业协会也好,都纷纷为本领域内创作者的权利得到更好保护进行积极的呼吁。另外,这些组织还要做好的工作就是进行更全面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法律知识。这种宣传教育一方面是对全社会进行,另外,对美术家也要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培训,培养他们的维权意识。

法律还要继续完善

唐昭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

    蔡迪安老师的壁画《赤壁之战》的维权过程,我是全程经历的。晴川饭店是湖北省第一家由旅游局建立的涉外饭店,它在西餐厅的一面墙上留下一个壁画创作的空间,委托湖北美院教授蔡迪安等4位画家来创作一幅壁画,他们选择了赤壁之战的题材,壁画的创作是在12张夹板上进行的,壁画完成后用膨胀螺钉打在墙上,如果这个饭店要二次装修,整个壁画可以拆下来。非常遗憾的是,壁画在二次装修的时候毁坏了,这个消息画家在画被毁掉后才知道,他们不知道怎么维权。蔡老师跟我说他当时非常痛苦,也不知道应该找媒体还是采取法律手段,他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这样的经历。有两位律师主动请缨帮他们代理这个案子。一审中蔡老师他们败诉了,法院认为,作品原件所有权是属于晴川饭店的,它在二次装修的时候可以二次处置。根据所有权的原则,饭店方面对这幅画怎样占有、处分都可以。所以,武汉中院支持了被告的观点。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两位律师就到我们教研室咨询,我接待了这两位律师,了解了案情以后,发现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条文可以很贴切地说明毁坏这个壁画到底侵犯了作者什么权利,能够套的就是修改权。但是如果我们认定饭店方面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权,对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可能也就是赔礼道歉。这对于更多作品的维护,对于作者著作权的维护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这个判例如果没有确立一个很好的规范,对后面的示范效应是不好的。当时我收集了资料,一个是美国的相关资料,一个是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的相关资料。我们又上诉了,但被告又提出一个理由抗衡,这个理由就是经营权,被告认为饭店有权改变经营风格,画家没有任何理由以著作权来妨碍经营权。所以,整个案件给我的启示是两点。一个是对壁画这种特殊类型的作品来讲,它的所有权和著作权是天然分离的。我们知道壁画是位于公共场所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创作壁画是为了仅仅让自己欣赏。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保护这个作品,实际上是所有权人和著作权人利益的博弈。这种利益博弈当中,画家是天然弱势。比如我们在这个个案中对抗的是一个规模很大的经营实体。还有就是我强烈地感觉到法律有必要非常细致地明确作者的权利。如果法律不进行这种明确,法官在审判操作中会非常困难。所以,我不认为我们的著作权法已经非常完善、明确了,在这个案件中体现出来的就是立法没有完善。

    我想给大家特别介绍的是美国的版权法体系中在1990年增加的视觉艺术作品保护法。其中有这样一个专门的规定,假如壁画作品附着到建筑物上,建筑物如果要拆毁,这个壁画就要移出,如果毁坏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确定了作者利益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就有义务来保护。这项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要告诉画家,这在法律上就是告知义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收到书面告知以后90天内要采取措施,或者把作品移出或者采取其他的措施。如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话,视为放弃自己对这一作品的权利。这样,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很清晰的。

为美术家维权是我们的责任

吴长江(中国美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

    近年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美术品市场也在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机构和个人投身到艺术市场中,参与到美术作品的展示、出版、销售、收藏等各个领域。在微电子技术、新材料技术为标志的新技术的引领下,相对传统意义上来说,无论是艺术作品的出版传播方式还是创作本身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这一系列的新情况也让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这个课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中国美协来说,这是新的工作和服务的领域,而且也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使命。

    为了将著作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对广大美术家的权益进行更加行之有效的保护,中国美协去年成立了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维权办公室。中国美协近期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等单位进行了沟通,在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也制订了在近期进行广泛调研、创办维权网络窗口,以及制订有可操作性的维权办法等一系列工作计划,目的就是促进美术品著作权维权工作尽快走上正轨。

    目前,美术著作权领域维权工作的形势应该说是不太乐观。首先是普法工作急需更加深入的开展,大多数的美术从业者还没有著作权保护和合法使用的意识。美术家往往不懂法,这也是导致侵权的行为日渐增多的一个原因。所以,需要专业的、专门的行业组织去解决这个问题,为著作权人维护权益。其次,美术界需要与立法、执法等相关部门就著作权法的修订等方面工作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当权益被侵害时,美术家表现出来的常常是无奈。我本人也有过这样的情况,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美术馆有一个中央美术学院的素描展,当时有人在信封上印了我的素描来出售。我就决定要维权,要让侵权者承认侵权。但后来这件事拖了很长的时间都没解决,我觉得太耽误时间了只好作罢。除了艺术家个人被侵权,美协自身也被侵权,不断有各类假冒美协名义的活动出现。有人甚至公然打着美协的旗号来召开新闻发布会,其实跟中国美协没有任何关系。

    今天的座谈会对于美术家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要认真听取法学界、美术界、作品使用者、新闻媒体等各个领域的代表的意见。我们要做好调研工作,然后研究制订中国美协下一步如何从行业组织的角度真正把维权工作做起来的计划,这个工作确实非常重要。这对全国美术家、对中国美术的健康发展来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晓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处理过的相关案件。2002年到2003年,我们审理的一起案件涉及到《白蛇传》连环画,案情是作者的后人起诉一个邮政公司把画作用于制作邮票,还出版了画册,并对作品做了一些处理,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前年,审理范曾起诉一家公司拿他的作品制作金币,这个案子判决的赔偿数额满足了原告的大部分诉求,赔了500万元,这应该是我们著作权案里赔偿数额最高的。去年我们还调解了一批案子,齐白石的后人在全国起诉24家出版社,这些出版社未经授权,把齐白石的画作用在图书出版领域。这些案子都有典型意义,通过这些案件可以看出美术作品被侵权的形式是多样的,有的可能是我们常见的图书出版,有的可能是被用作其他的商业用途,当然也有如侯一民先生所说,把原作破坏了的情况。但是对于壁画作品的保护有它的特殊性,要解决所有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冲突,就要看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原件持有人或者原件所有人的相关规定。

    我想给美术家们提两点建议。一是美术家的维权意识需要继续提升。现在美术家已经有维权意识了,但是怎么把维权意识贯穿在作品创作中,包括如何转让权利,或者对外许可使用作品,我觉得是非常重要的,这还需要美术家继续努力。如果接受别人的委托来创作,一定要约定清楚权利归属。委托创作中,作品的权利应该归作者,但是受委托单位是有权利来使用的。对此双方一定要约定清楚。买断的情况在这个社会大量出现,对方直接把你的作品买断了,可能给你的酬劳高一点,可能有的还给你留一个署名权,但有的连署名权也不想给你。还有,将来我的作品如果你不用了,对于壁画这种特殊作品,你要拆除必须有一个通知义务,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就可以依据合同起诉对方违约。美术家可能觉得太麻烦,但是维权意识就体现在做好约定的过程中。许可使用时也必须约定清楚时间范围、地域范围,我们有这样的案子,双方没有约定那么清楚,导致对合同理解有不同。所以,一定要在授权的时间上、地域上非常清晰。

    另外一点建议是,发现侵权一定要注意固定证据。比如是在什么地方购买的侵权图书,是如何购买的,都应当取得一定的凭证来证明这个购买的过程。美术家还应当学会使用公证的方式来固定证据,通过公证,可以大大简化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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