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作家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日,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世纪星润就50集电视连续剧《金婚》剧本创作及相关事宜分别与原告李某、第一被告王某签订了《剧本创作合同》,约定艺术中心、世纪星润聘任二人担任50集电视连续剧《金婚》的编剧,第一被告王某创作剧本的前25集,原告李某创作后25集,剧本著作权由艺术中心、世纪星润享有,原告李某、第一被告王某享有署名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交了剧本创作成果。(2009)一中民终字第7880号民事判决书,亦确认原告对《金婚》剧本享有署名权。
2010年3月,原告发现第三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正在销售图书《金婚》。该书由第二被告作家出版社出版,署名作者为第一被告王某。该书内页含有宣传电视剧《金婚》及出品单位、相关主创人员的文字及图片内容,且每一章节首页均有电视剧《金婚》主要演员张国立、蒋雯丽等的漫画形象。经比对,图书《金婚》的大量内容与原告李某创作的《金婚》剧本中的部分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图书《金婚》使用了《金婚》剧本中由原告创作的部分内容,但却并未注明是根据原告参与创作的电视剧剧本改编而来,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一作为图书《金婚》的署名作者,被告二作为图书的出版单位,被告三作为图书的销售商,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侵权,明确图书《金婚》是根据原告参与创作的电视剧剧本改编而来,在《中国新闻出版报》等媒体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4002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