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认为影片《沂蒙六姐妹》经改编将模范烈属李凤兰老人的事迹移花接木地“嫁接”给了支前模范“沂蒙六姐妹”,李凤兰老人的子女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山东电影制片厂、北京金典影业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万元。10月27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王女士诉称,其母李凤兰是沂蒙地区著名红嫂。电影《沂蒙六姐妹》把人民群众对革命战争的支持与奉献浓缩在6位女性身上,其中,“张月芬”的原型实为二原告之母李凤兰老人。影片中的诸多情节均是李凤兰老人的事迹。但影片却把上述事迹移花接木地嫁接给了支前模范“沂蒙六姐妹”。随着影片的不断放映和观看人员的增加,久而久之就不会有人将这些事迹与李凤兰老人联系起来。原告认为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凤兰老人的名誉权。
“电影《沂蒙六姐妹》的有关情节是合理的艺术创作,该剧融合了众多沂蒙妇女的感人事迹。”“影片并没有否认李凤兰老人的事迹,而且片尾也对李凤兰老人的事迹进行了描述,并不会造成观众对角色与故事的误解。”山东电影制片厂在法庭上辩解道。
而今典影业公司与华夏电影公司也都认为,影片是以真实史料改编的故事片,而非纪录片。影片中沂蒙六姐妹的艺术形象是全体优秀沂蒙红嫂的代表与浓缩,并不特指现实生活中的“沂蒙六姐妹”。片中角色“月芬”的事迹也并非李凤兰老人所专有,不应将影片中的情节与现实一一对号入座。并且影片不存在侮辱诽谤贬损的情节,影片的放映也未导致李凤兰老人名誉的丧失和受损,所以不构成侵权。
对于二原告是否为李凤兰老人的养子女的事实,华夏电影公司当庭表示,原告不能证明他们与李凤兰老人是母子、母女关系,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原告提交的社区委员会证明材料,三被告方均认为,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所以不能证明原告是李凤兰老人的养子、养女。
“如果电影叫《沂蒙姐妹》或《革命红嫂》,我们都不会起诉。”“沂蒙六姐妹特指‘张玉梅、伊廷珍、杨桂英、伊淑英、姬贞兰、公方莲’6个人,并不包括李凤兰老人。”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讲道。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