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酬标准应由出版社定
http://www.cflac.org.cn     2010-10-29     作者:胡苏薇     来源:中国艺术报

    出版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通过与著作权人的出版协议,来把著作权方面的事务约定好。按照这样的协议,出版社和权利人都是不能有侵权行为的。其中一定有这样一条,权利人要保证拥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实际上从出版社方面讲,给著作权人的费用中包含了使用作品所应该支付的所有费用。如果后来的使用当中出现了侵权,作为对和出版社签约的另一方的惩罚,就要从其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赔偿被侵权者。

    还有,我们现在实际上使用作品的方式很多都是汇编,那么这种使用是不是有必要有统一的稿酬标准?我觉得可能不太有必要,因为这种标准可以依靠跟作者之间的协议来确定。因为事实上的情况是多样的,比如对于有些知名的作品,出版者就愿意多支付稿酬。但还有作者说,只要教材中使用了我的作品,我根本不在意多少钱,这又是一种情况。所以如果把付酬标准交给出版社定会更好一些。所以我们今天更应当着重讨论,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人被侵权了,比如出版社引用了别人的音乐、摄影等作品,但是出版社并没有取得授权,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当如何解决。

    还有一点,实际上教材中使用音乐、摄影等作品时,这种使用可能更多的是在教材中引用,是有一个主编者在引用这些作品。那么实际上对出版社来说,也要给主编者一定的费用,他们也是作品的著作权人。这时出版社确实面临双重付费的问题,需要深入考虑一下。

    (胡苏薇 清华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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