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付酬应考虑利益平衡
http://www.cflac.org.cn    2010-10-29    作者:高 思    来源:中国艺术报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办法》(讨论稿)由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要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如果在这个基础上达到共识,要形成一个草稿,包括各方面的说明,然后汇总起来交给法规司,就两方面进行审查:一个是合法性的审查,制订的规章有没有依据;另一方面是合理性的审查,包括标准出台以后各方面是否能达到共识。

    2002年的时候对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办法已经有一个草稿,中途因种种原因搁置。到2006年版权局第二次提起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的问题,当时的草稿也是各方共同达成的,但是在付酬标准和方式上非常难达成一致。到2009年以后,版权局进行第三次起草,现在已经到了攻坚克难的阶段了。因为各方面意见还没有形成共识,草稿还没有递交给法规司。一旦版权管理司把文件提交到法规司,法规司仍然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还要征求全社会的意见,看全社会的反映。如果意见不大,法规司会交给国家版权局签署,国家版权局批准以后,就可以实施了。

    实际上,关于教科书版权许可的管理办法,从2001年10月27日新修改著作权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后,国家版权局就开始调研、起草。经过这么多年的讨论,实际上我觉得无论是从著作权人,还是从出版社,有一点是一致的,即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主要问题是,从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来说,都提到教材是非常特殊性质的出版物。从著作权人角度来说,教材的特殊性是只有优秀的作品才会选用在教材当中,所以要体现价值,要比一般的作品的报酬使用费高,这是一个观念。从出版社角度来说,大家认为教材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不是因为教材中的某一篇文章、某一个作品才被大量发行的。另外在定价、教材的内容、编写、发行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规定。实际上我们也会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所以,在正在起草的付酬办法当中,采用的一次性付酬的办法,实际上也是考虑了教材的特殊性。如果不考虑其特殊性,完全可以用版税制。另外,对于著作者而言,现行标准应该说比1999年国家版权局出的稿酬规定稍稍高了一点。比如说文字作品现在是每篇450元。这是考虑到教材的特殊性,考虑到作者和出版社双方的观点后形成的意见。

    另外一点,著作权法是一个利益平衡的法律,教材法律许可的标准办法实际上充分体现了利益的平衡原则,它考虑到教科书出版是一种国家意志、国家行为,权利人有义务为教育奉献,所以把教材编写作为一种法律许可。而许可权某种意义上是作者非常核心的权利,从著作权上讲,授权是核心,授权使用是著作权的核心利益。我们已经把作者的许可权剥夺了,现在作者有的仅仅是获酬权。根据国际上一些原则,当作者只有获酬权的时候,获得的利益要高于有许可权的权利人的利益。我想说,利益平衡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实际当中都是非常难的问题,不光是著作权,还有网络上的一些作品,怎么掌握平衡,也是我们多次开调研会的原因。

    (高思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法制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