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在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的时候,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其中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个规定是对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支持,为出版社,特别是编教材的出版社解决了很大的问题。
为什么这样讲呢?在2001年10月27日之前,编教材使用他人的作品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如果不经过同意,就侵权了。而从实际情况看,编教材百分之百地做到找到作者得到授权,不能说完全不可能,但是在实践中是没有做到的。在2001年10月27日以前,我们在编教材过程中,实际上客观的现实和法律给教材编写带来很大的困惑。如果要找作者授权,难度太大;不找作者,就存在法律风险,因为涉及到权利。过去的状况是,如果在教材中出现侵权,带来的风险非常大。因为作者完全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必须把选定的作品从教材中拿出来。一个教材编写完毕,都是由若干的文章组成,法院要判定停止侵权,拿出来删掉,对整个教材的影响非常大,教材的出版、编辑单位将承担巨大的压力。所以说2001年法律的颁布,缓解了出版社的压力。在原来著作权法只有3种法律许可的情况下,2001年修订后变成5种法律许可,在这方面的重大改变,实际上为编写、使用教材提供了方便,而且避免了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这个困惑又转移到权利人方面。现在的法律许可,可以不经过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那么怎么收取报酬?支付报酬的标准怎么定?实际上,给作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作者是出版行业的衣食父母,从这个角度讲,出版方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实现双赢,在一种合理、理性的情况下解决这个问题。
教材的情况很复杂,多的几十万字、上百万字甚至上千万字,少的可能几千字、上万字,而且中间动态很多,采取什么方式来解决付酬问题?法律许可的标准又不可能做成一部百科全书,有100种情况就定100个标准,这样使用者和权利人都难以操作。需要采取相对简单的方法来解决。这种情况,可以参考新加坡、日本、韩国的做法,也包括我国香港、台湾的一些做法,尽可能地简化付酬方式,便于操作。比如说原来的稿酬加上版税,讨论的比较多,但这种方式实际上运作起来很乱。我们在制定标准的时候,方法要可操作,标准要合理。
出版社整个成本的增加会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换一个位置思考,教材中选用的不管是摄影还是美术作品,都带有示范性,即使再多产的作家,一个作品被10本教材选用,我觉得已经非常罕见了,按照现在的标准,3年一个人最多也才拿到3000块钱。所以出版社、权利人双方的利益都需要尊重。
如果从这个角度思考问题,我们制定出来的标准执行起来就比较容易,而且在以后编写教材的过程中,就会得到更多作者的支持。
(王自强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