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电视剧《岁月骄阳》的制作公司认为因要在新版《水浒》中饰演小旋风柴进而舍弃《岁月骄阳》中男一号角色的黄海冰,近日被以毁约为缘由诉至法院,这部电视剧的制作公司广州瀚潮影视传媒公司(以下简称瀚潮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万元劳务费,支付10万元违约金,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5614.6元,各种索赔总计达10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随后当庭宣判黄海冰退还原告部分演出劳务费30万元。
今年8月18日,朝阳区法院第一次庭审时,黄海冰的代理律师表示,《岁月骄阳》剧组是蓄谋炒作,恶意违约。他说,黄海冰曾多次和剧组协商在休息时间去完成新版《水浒》的拍摄任务,但剧组并不应允,是瀚潮公司一方违反合同单方毁约,造成黄无法继续完成拍摄工作,也给他带来了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距离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只剩下70天,才同意黄海冰进入剧组,而此时也仅仅提供了部分剧本。剧组还故意不安排黄戏份,十多天时间里只安排了两天的拍摄。”所以,应该由瀚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黄海冰的代理人向原告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判原告承担劳务费21万余元,并赔偿违约金20万元。黄海冰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中,瀚潮公司称,今年3月,该公司与黄海冰签订了合同书,约定黄海冰出演《岁月骄阳》第一男主角。瀚潮公司如约支付了黄海冰50万元的劳务费。黄海冰与瀚潮公司签约时,尚有《水浒》片约(饰演柴进)在身,瀚潮公司特别允许黄海冰推迟21天进入剧组,并且在拍摄过程中给予黄海冰3天时间离开剧组完成其他片约。但在5月27日,当剧组人员给黄海冰送拍摄通告单时,才知道黄海冰已离组,这一突发情况使整个剧组的各项计划顿时大乱,拍摄工作不得不停止。由于《岁月骄阳》要按计划赴上海电视节参展,瀚潮公司只好临时更换男主角,赶拍新宣传片。这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原告方指出,根据合同,演员如要请假应提前10天写请假条,但黄海冰并没有写,他虽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了导演,却在导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完全无视原告方的利益。黄海冰所有的证据都没有表明他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到原告,而且也是在原告剧组不同意的情况下坚持离开的,没有尽到协商的义务,可见黄海冰是经过权衡利弊后选择去《水浒》剧组的,所以黄海冰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对此,黄海冰的代理人辩称,其实是由于《岁月骄阳》剧组的无限拖延,甚至就连完整的剧本都没有,使得黄海冰无奈选择了离组去参加新版《水浒》的拍摄,如果这一行为有不妥之处,也是该剧组造成的,故不应算作黄海冰违约。
在近3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最终宣判被告黄海冰退还原告瀚潮公司劳务费30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黄海冰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瀚潮公司与黄海冰所签订的《演员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演员合同书》中的第三条明确约定“因乙方有《水浒》《战国》片约在先,乙方尽量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离组时间,双方本着友好原则进行协商”,可见瀚潮公司在与黄海冰签订合同前已经知晓黄海冰有其他片约在先,并同意黄海冰在拍摄《岁月骄阳》期间离组参加其他剧组的拍摄活动。双方的争议在于5月27日黄海冰离开《岁月骄阳》剧组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瀚潮公司据此解除双方所签《演员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据。根据双方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内容来看,双方在《演员合同书》中使用了“尽量”、“双方本着友好原则进行协商”等字句,对于黄海冰需要离组时的请假手续、请假对象等并没有明确约定,庭审中双方对此仍然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正是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不明,在争议时又不能达成一致,因此法院对于双方各自关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都没有予以支持。法院认为,黄海冰于5月27日离组后,《岁月骄阳》剧组更换了男主角并且已经完成该剧的拍摄工作,瀚潮公司与黄海冰的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由于黄海冰未能完成《岁月骄阳》的拍摄工作,应当向瀚潮公司退还相应的劳务费。考虑到黄海冰在《岁月骄阳》剧组工作的时间(2010年5月11日进组至2010年5月27日离组,减去2010年5月16日至5月18日在《水浒》剧组拍摄的时间,在《岁月骄阳》剧组工作的时间为14天)及进入剧组后实际参与拍摄的时间(两天),瀚潮公司应当支付黄海冰一定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