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翻译如何走出版权之痛
http://www.cflac.org.cn    2010-09-17    作者:许其勇    来源:中国艺术报

    人文翻译事业的重要性有目共睹,其在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推广世界上丰富多彩的学术流派、传播世界人文文化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是文化传播的必经之道。随着我国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和深入,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翻译事业掀起所谓的第四次高潮,翻译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全国翻译产值2004年约为100多亿,2007年底的数据显示该值已逼近300亿元。而各种经济成分的翻译机构已经超过3000家,翻译从业人员也数量庞大。从数量上看,翻译从业人员的数量庞大,人文翻译出版物的“繁荣”有目共睹,但在翻译产业的繁华景象中,人文翻译事业却困难重重,翻译人才断代、作品质量下滑、翻译出版缺少统筹安排、恶性竞争不断等现象不断侵蚀人文翻译事业的根基。此种情况令人堪忧,以至于有学者因人文翻译的惨淡景象而痛心疾首地称翻译界为“即将坍塌的翻译界”。

    细究人文翻译事业出现整体质量下降、人才资源贫乏的肇因,版权制度缺陷的大环境等因素不应忽视。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版权相关制度,激发更多优秀的译者来从事人文翻译。

    提高稿酬标准,完善稿酬支付办法

    我国目前实行的稿酬标准是1999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这一稿酬付酬标准对目前从事人文翻译的译者来说不但没有起到激励作用,反倒挫伤他们的积极性。这一稿酬支付办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将翻译作品的基本稿酬与原创作品予以区分,翻译作品的稿酬标准低于原创作品(翻译作品稿酬为20-80元,原创作品稿酬为30-100元)。②没有体现人文作品的特殊性,其稿酬与一般作品相同。实际上因为人文翻译作品虽有较高的文化价值,但读者面小,发行量不大,难以产生经济效益,译者的稿酬应当高于同类作品。③稿酬标准偏低。当时的稿酬标准如果根据物价指数折算基本与84年、90年出台的稿酬标准持平,但却比建国初的稿酬标准低很多,而且这样的稿酬标准在制定后的整整10年间未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④实际实施中也多对译者不利。法律虽然规定了3种付酬方式,但出版社基于其相对的强势地位,掌握了稿酬支付的话语权,目前出版社基本是按基本稿酬的标准一次性付清,很少有按印数付稿酬,按版税支付的更是凤毛麟角。

    因此,对于从事人文翻译的译者来说,不仅社会价值、学术地位得不到认可,而且在经济上还被迫接受低稿酬的现实。目前我国稿酬偏低的问题,确实极大地遏制了翻译人员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必须通过立法等手段提高人文翻译的稿酬。①提高基本稿酬的支付标准,而且这一标准应当建立与物价指数的联动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②对于人文作品(包括人文翻译作品)应当区别于一般的作品,不仅基本稿酬标准要高于一般作品,而且印数或版税的比例要高。③对于有市场效益的人文翻译作品应尽可能地适用基本稿酬加印数和版税制的支付办法,使译者收入多、翻译质量高、译著销量好三者形成良性循环,才能有利于整体翻译水平的提升。

    加强版权保护,激发人文翻译热情

    在我国,版权保护不利的现状是有目共睹的,面对泛滥的盗版侵权和网络的“免费午餐”,人文翻译一样未能幸免。比如人民文学出版社所有过去出版的书籍几乎全被盗版过,叶君健翻译的《安徒生童话》据称至少有40几个盗版版本。这些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使得人文翻译事业的从业者本已微薄的利益被分割。从出版社来说,要完成一部高质量译作,从版权洽谈、成本估算、引进版权、找译者、翻译、审校到最终的出版要花费几年的时间。盗版则找几个打字员,甚至直接扫描,花点小成本把封面和装帧搞得比正版的还好,而且价格又低,大大分割了人文翻译者和出版者的利益。而且现在还有许多正规出版社为谋取经济利益将他人译作稍作改头换面甚至只改个译者名字便堂而皇之地摆上书架。而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网络侵权也对译者的权利造成巨大的冲击。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译者的作品流传更快、更广了,但译者却没有从网络的发展中分一杯羹。网络上知名乃至不知名译者翻译的人文作品漫天飞,网络公司却以作品系网友上传为由逃避责任,追究网友责任自然更是难以实施。面对这些侵权行为,译者要维权却很难,即使找到侵权者,侵权者对于维权的要求也大多置之不理,而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权却并非易事。《译林》杂志及译林出版社的创建人、首任社长李景瑞就坦言打著作权官司太难。他认为现在打维权官司有四难,一是认定侵权难;二是取证难;三是诉讼成本高;四是侵权处罚力度不到位。的确,面对铺天盖地的侵权行为,译者要么忍气吞声,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孩子”被别人抱走,实在要誓争到底的不仅要面临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还要做好搭进许多时间和精力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多少赔偿甚至执行不到位的风险。

    版权保护的不利现状,极大地挫伤了译者的积极性。因此,在版权保护上,针对盗版问题要强化行政部门的责任,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查处和惩罚力度,使受害者能通过行政手段得到救济,提高权利救济的效率。而对于日益增多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要加强对提供网络服务公司的规范,在法律制度设计上适度设置其对作品的审查义务。对于恶意侵权,随意刊载却不支付稿酬的应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惩戒侵权者,达到保护著作权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