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下的版权之思
http://www.cflac.org.cn    2010-08-27    作者:郭振华    来源:中国艺术报

    自从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行三网融合以来,三网融合的推进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三网融合是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将会带动更多的产业和经济发展。三网融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网络正版化,促进文化传播。但三网融合以后,也会带来新的版权问题,三网融合应当与版权保护同步。

    ★推进网络正版化

    三网融合是把传统的各网资源进行整合,各网资源如广播电视节目、图片、文字、音乐、游戏以及视频,可以在三网内共享、共用,使得资源面向的受众更加广泛。但是,技术的革新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果内容供应商与设备生厂商、技术服务商合作,设备生产商和技术服务商所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存在诱导侵权的可能性,将会导致出现新类型的侵权案件,这是在三网融合中需要避免的问题。

    ★内容为王

    内容为王是现在各种媒体上关于版权问题讨论得最多的话题。三网融合将会抬高作品的授权成本,也会导致侵权成本的提高,所以内容供应商会竭尽所能获取各类作品的版权,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在三网融合的利益驱使下,各种提供手机阅读、视频分享的网站纷纷展开角逐,跑马圈地,获得更多的权利人授权,为三网融合以后的竞争做准备。内容为王,首先就是要获得尽可能多的作品,有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已经不需要再获得授权,如一些过了保护期的电影、小说、时事新闻等,有些则是已经通过著作权人独占性许可的作品。在市场的如此预期下,作品价格的提高,也会提高权利人创作作品的热情,带动文化产业的繁荣。但如果内容供应商通过激烈的竞争,在市场中获得了有利的地位,或者少数大型内容供应商形成价格联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此来打击竞争对手,或者侵害作品权利人的利益,将会导致新的纠纷,这与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文化传播的宗旨是相违背的。所以,在今后三网融合的发展过程中,还应当避免出现这种不利的现象。

    ★渠道、地域冲突

    在三网融合的版权纠纷中,电信网具有即时通讯的特点,其作品承载量相对较小,而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承载的内容则较大,在二者交叉的业务领域中,尤其以数字电视、网络电视、网络视频冲突的可能性最大。传统传播领域中,手机传播、电视传播和互联网传播是3个独立的渠道,三网融合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将传统的3个网络渠道融合为一体。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传统的渠道走向融合,选定任何一个终端载体就可以直接使用其他两个渠道的内容,这样容易产生因渠道引发的权利冲突。如A授权B网站在网络上传播某电视剧,又授权C电视台播放电视剧,C得到授权后提供电视播放,用户既可以通过电视机收看电视剧,也可以通过计算机在网络上观看,C与B的权利就会存在冲突。另外,还可能存在地域冲突的问题,在过去三网各自独立的情况下,各个网络的范围是固定的,而三网融合后,这种地域上的限制将模糊化。如在传统的传播领域中,地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大多面对特定的地域,而中央台和卫星台则是面向全国,互联网则是面向全球,电信领域比较复杂,兼具开放性和区域性的特征,各自的地域性特征非常明显。但是三网融合以后,这种地域特征将不复存在,作品传播在技术方面不再受限制,一网传播等于全网传播,这给权利人授权和维权增加了更多的障碍。

    三网融合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技术举措,不仅节省资源、降低能耗,更丰富了群众的生活,但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在目前版权上还存在许多缺陷的情况下,与之相关的各行各业应做到未雨绸缪,将版权保护置前,这才能真正有利于三网融合的发展,并享受到技术革新带来的各种益处。

    (郭振华 北京市海淀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