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备受关注
http://www.cflac.org.cn    2010-08-27    作者:郭青剑 张志勇    来源:中国艺术报

    正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由此,这个文化界关注、呼吁已久的法律文件,终于开始揭开神秘的面纱,首次走进公众的视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等一系列规定,让所有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士对这部即将出台的法律充满期待。

    酝酿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在此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化部部长蔡武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说明的时候点出了其中的迫切原因:中国已于2004年8月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个《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有必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从更深层次来看,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前期立法调研、形成法律文本到提交有关部门审议等等的每一步动作,都牵动着人们的心。“8年前,我第一次提出给‘非遗’立法。那时,对‘非遗’立法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政治、经济等领域都有很多更重要的立法或修改工作要做,根本顾不上什么‘非遗’。有的人则想笼统地出台一个遗产法了事。我就到处强调‘非遗’的重要性。”在前不久举行的一个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讨会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资华筠不无感慨地回忆。事实上,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呼吁为“非遗”立法,因为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存在比较迫切的立法需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民协秘书长向云驹分析说,其一,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极为丰富,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律对之进行保护,才符合一个文化大国的地位。而目前文化领域的立法只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独作为一种形态没有得到保护。其二,“非遗”本身的濒危状态决定了需要对其加大立法保护力度。因为没有立法保护,诸如民族服饰、民居构件、民俗器物等流失海外或者自生自灭的状况颇为严重。其三,通过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地位进行肯定,通过普法和执法可以将这种强制性的措施转化为公民自觉的行为。其四,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改造的进程中,大量的“非遗”面临消失,有必要对人为破坏“非遗”、重大发现未能及时保护或任其自生自灭等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纠偏、制止。

    记者也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渠道了解到,此次提交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总体思路,一是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二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三是正确处理保护、保存与利用的关系。四是与《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在此前提下,对“非遗”保护的各个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名录体系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此次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予以保护。为了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草案规定,在“非遗”名录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征求公众意见。同时,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又如,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对此,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草案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3个条件: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草案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4项义务:继续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这些规定,明确了有关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必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有力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丙安说。当然,作为一部法律,其约束性也更让他关注。“如果我们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就能依法更加严格保护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有效遏制当前‘非遗’保护领域的一些乱象。”

    据记者了解,当前,“非遗”保护的法制化工作在国家层面和各级地方上已有相关的实践。文化部于2006年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省区已经制定了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无锡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等不少地级、县级地方职能部门也已出台了相关法律文件。从已推行的效果看,对“非遗”保护的促进作用很大。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则更令“非遗”保护领域和民间文艺界人士为之振奋和寄予厚望。大家表示,衷心期盼这部已酝酿多年的法律尽快出台,让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让我们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能更加受人关注、为人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