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遗保护如何面对“履约年”?
http://www.cflac.org.cn    2010-08-24    作者:张志勇    来源:中国艺术报

    “光是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头,除了一时的高兴之外没有任何作用,真正落实下来,尤其在‘履约年’拿出一份履约报告,证明中国申报的这些项目都在切切实实地做保护工作,这才是更重要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田青在日前召开的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论坛上这样说。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6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3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为整体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化部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举办了这次论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通过,2006年生效,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27个国家加入公约。中国从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遗项目到今年正好10年,26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和3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于8月19日在京获颁证书。文化部外联局局长助理杨治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中国实践催生了“履约年”的概念,有必要从前几年的申报热情转移到今后具体的保护措施中来,凡是申报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必须在今年履行当初的承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履约年’就是本命年。因为该保护的没得到保护,未能履行申报时的承诺,有几个国家的物质遗产已经被除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着这个坎儿。我们该怎么办?”与会学者不约而同地发出这样的疑问。大家认为,10年来,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同时也存在几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是“无法可依”。著名民俗学者乌丙安指出,履约问题在我国非遗保护中没有专门提,但这个问题必须要强调。我们的非遗保护往往是先上马后制定法律,以至于我们现在经常干的都是缺少法律支持的,因为我们的非遗保护工作没有针对性很强的法律,只能不停地通过文化部门制定一些行政法规和暂行办法。而日本、韩国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出台了相关非遗保护法。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非遗法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区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对非遗项目予以保护。尽管比起其他国家来起步比较晚,经过了一些波折,但毕竟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同时,也有专家指出:有法可依之后,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否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还需要经历实践的考验。

    二是“过度开发”。有些地方官员一提到非遗就与GDP挂上了勾,对此,乌丙安、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祁庆富质问:“所谓非遗搭台、经济唱戏,就是说春节要挣钱、端午要挣钱、祭祖也要挣钱吗?能天天表演祭祖吗?有些地方的泼水节天天泼,来一拨泼一拨,这样去挣钱还有什么文化意义?”中国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研究员资华筠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保护非遗,离不开领导的重视,但有的领导一重视还挺让人害怕,因为不重视的时候非遗还能保持自然发展状态,一旦重视了、加强了力度,就会给它“美容”,优质基因和根本文化属性能否传承就很难说了。“我们很希望各地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又很害怕出现各种跟非遗保护规律相悖的保护措施。”

    三是“文化欠账”。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文化局局长马民生认为,地方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对文化的欠账是很多的,一些沿海发达地区正在用30多年来取得的GDP成就来弥补文化的空缺,而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现在的第一责任仍然是发展,是增加老百姓的收入,在这个过程当中,政府或多或少淡忘了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乔玉光也表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最大难题就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怎么样让老百姓的生活也与时俱进。“不能说把文化保护起来了,但是生活水平在原地踏步,比周围差一大截。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不只是为了保护文化,而其实是一种发展模式的探索。这些问题不解决,文化生态保护恐怕难以实现。”

    “入选名录、获颁证书意味着责任,一份更大的责任,因为我们不是为了证书和荣誉而从事这项工作的。”杨治说,我们急需加强自身履约能力的建设,要加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工作真正从申报转移到保护方面。“申报成功并不意味着结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千万不要让人家查出做得不好。希望在座的专家学者和各地文化部门的领导以及省里和市里的领导能及时了解这个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