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分别与原权利人深圳市东方21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词曲作者何沐阳签订《转让协议书》《授权书》,获得独家永久享有《月亮之上》等词曲海内外一切版权及相关权利。孔雀廊公司于2006年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此期间,孔雀廊公司先后发行了《凤凰传奇—月亮之上》及《凤凰传奇—吉祥如意》2张音乐专辑,收录了涉案歌曲《月亮之上》,并均作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的声明。2006年孔雀廊公司发现,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北京保利星数据光盘有限公司复制、广东美美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美公司)销售的名称为《岳薇 菊花台》的音像制品收录了歌曲《月亮之上》。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起诉。庭审中,被告提供一盘由原告出品的《凤凰传奇》的音像制品,并以该音像制品未作出保留声明,其使用该歌曲是属法定许可为由来反驳。
经查明,原告系著作权人已作出保留声明不得使用,被告使用该作品不属法定许可范围。被告销售、出版、复制等行为已侵犯著作权,故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4550元。被告美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打起手鼓唱起歌》系由施光南作曲、韩伟作词的音乐作品。原告之一洪如丁系施光南的妻子。1990年5月2日施光南去世后,其继承人洪如丁及词作者韩伟分别将该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2004年12月24日,广州音像出版社向音著协申请使用音乐作品《冰山上的雪莲》《打起手鼓唱起歌》《亚克西》,制作、发行20万张《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并向音著协支付上述3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21900元。2005年3月2日,洪如丁、韩伟以该唱片的出版、发行、复制者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三峡公司等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出版、发行《喀什噶尔胡杨》,除应取得制作者即罗林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外,还应取得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对超出音著协许可的部分,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法院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责任。三峡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仍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了与一审基本相同的判决。大圣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应按法定许可标准支付报酬,不应适用法定赔偿。
最高法院提审后认为,大圣公司等使用该音乐作品制作并复制、发行《喀什噶尔胡杨》专辑录音制品,符合《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规定,不构成侵权,但应依法向其支付报酬。对未支付报酬的70万张音乐作品使用费,被告可按照《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支付。最高法院判决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三峡公司向洪如丁、韩伟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144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