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电视剧《书剑恩仇录》导演谭友业诉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节目分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中国峰节目投资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谭友业是否履行了导演义务成为法庭上争论的焦点。
谭友业起诉称,2007年8月,三被告共同投资联合制作电视剧《书剑恩仇录》,并以湖南电广传媒电视剧“摄制组”的名义与他签订《聘用工作人员合同》,聘用他在该剧摄制组担任导演,酬金为每集2.4万元(税后),该剧为40集,共计96万元。合同签订后,他即开展相关工作,现该剧早已拍摄制作完毕并发行播出,且该电视剧片头写明了导演是他本人。但三被告却只支付他部分酬金70万元,经多次要求支付,三被告总以其内部投资的矛盾等理由拖延支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剩余酬金26万元(税后)。
对此,三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制片方给谭友业署名并不能反推其履行了全部义务。代理律师称之所以未支付谭友业剩余26万元,是因为谭友业未参与电视剧后期制作、剪辑,违约在先,谭友业没有任何理由取得该部分工作内容对应的报酬。
谭友业的代理律师辩称:“谭友业组成了一个导演组,其聘用的副导演、剪辑师仍在剧组工作,他们在电视剧后期的制作和剪辑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导演是影视剧艺术创造最重要的核心工作人员,电视剧前期拍摄仅是完成了大量的电视剧素材镜头,后期制作才是体现和完成导演创造意图、拍摄意图最有效的部分,其他工作人员不能替代导演谭友业的工作任务。”对于原告的辩解,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庭将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