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庆祥起诉成郁文名誉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成郁文删除在新浪博客“黎园聊斋”中关于王庆祥的辱骂性言论,并在“黎园聊斋”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向王庆祥的致歉声明,赔偿王庆祥公证费100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宣判后,原告表示将提起上诉。
王庆祥为我国知名历史学家,尤其以末代皇帝溥仪研究而闻名。他起诉称:2007年12月上旬,他发现成郁文在新浪博客“黎园聊斋”等多家网站和报刊上撰写、散布大量侮辱、诽谤王庆祥名誉的言论和文章。王庆祥认为,他担任多种社会职务,是从事中国近、现代史和溥仪生平研究的学者,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成郁文撰写发表的侵权博客文章使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成郁文删除其在新浪博客“黎园聊斋”中的侵权文章,并在博客及有关网站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公证费100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赔偿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成郁文辩称,2006年3月,其代理溥任向东城法院起诉王庆祥、杨来福侵权纠纷案件后,成郁文的“黎园聊斋”博客上开始出现大量不堪入目的内容,对成郁文进行人身攻击。成郁文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针对王庆祥的所作所为,向公众还原事实真相和历史原貌。虽然博客中有一些文章可能言语有些激烈,但没有任何歪曲和捏造的事实。对于原告停止侵害的要求,其前提是原告撤销对成郁文的人身攻击。因文章不存在对王庆祥产生精神损害的事实,而且30万元精神损失费也没有依据,因此不同意王庆祥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过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成郁文在其管理的“黎园聊斋”博客中发表了若干与王庆祥相关的文章,在文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导致王庆祥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对王庆祥的人格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综上可以认定成郁文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庆祥的名誉权,成郁文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成郁文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王庆祥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成郁文虽然提供网站上对其侮辱性的跟帖留言,但未能证明此类内容系王庆祥所发表,且成郁文亦不应采取此种方式解决问题,故法院对其此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